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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持续盈利能力有待观察

11月24日,《经济参考报》记者分别致函、致电华塑股份、定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定远县人社局等单位了解反应华塑股份劳务外包及相关问题,但未获回复。

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宏岩律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一是发包或者用工单位是否对用工直接管理,即工作时间、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由谁安排,二是支付的对价是人还是事或工作任务。

他称,华塑股份上述劳务安排不仅存在“假外包、真派遣”规避法律规定10%劳务派遣要求的嫌疑,即使认定为劳务外包,也还可能存在转包、分包等应予披露的情况,而华塑股份对劳务外包情况的披露远未达到证监会相关规范的要求。证监会2020年6月修订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明确,部分首发企业存在将较多的劳务活动交由专门劳务外包公司实施的情况的,中介机构应当充分关注以该等劳务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等情况、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劳务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就上述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发表明确意见。华塑股份可能存在上述情况,而在相关材料中并未予以充分披露,中介机构也未关注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盈利能力“成色”存疑

资深会计师田先生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部分企业通过对外采购技术含量低、重复强的劳务服务,这样可以降低普通工人数量从而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人员比例的标准,最终实现减免税收。”

招股书显示,华塑股份此次IPO募资净额14.02亿元,投资建设2*300MW热电机组节能提效综合改造项目、年产20万吨固碱及烧碱深加工项目、年产3万吨CPVC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

“这个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我们评价一家PVC公司,主要是看其成本控制和利润情况”,一位不愿具名的PVC公司人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年来,PVC行业集中度在上升,产能增长较大,竞争激烈。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20年底,我国PVC生产企业减至70家,总产能2664万吨(含聚氯乙烯糊状树脂127万吨),均PVC生产规模约为38万吨/年,较上年继续提高4万吨。新增产能201万吨,退出55万吨,产能净增146万吨。PVC产能排名前十位企业进入规模提升为65万吨/年,大部分集中在西北的新疆和内蒙古以及华北地区。全年行业整体开工率较上年有所下调,均为78%。

不仅如此,在建PVC产能规模亦不可小觑。如氯碱化工(600618.SH)在广西钦州基地投资的30万吨/年烧碱、40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目前在施工进程中。鸿达兴业亦正在建设年产30万吨PVC及配套项目,该项目主要产品为PVC。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行业产能尚有闲置,新建产能释放势必对华塑股份形成挑战。

招股书显示,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上半年度(下称“报告期”),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3.79亿元、45.68亿元、50.81亿元和28.20亿元,实现净利润4.13亿元、5.01亿元、6.13亿元和3.60亿元。不过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呈下降,同时期分别为5.81亿元、5.61亿元、11.74亿元和5.50亿元。

毛利率是企业产品竞争力的具体表现之一,PVC作为华塑股份的第一大主力产品,其销售比例在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间各报告期所占比例逐步上升,从2018年的销售占比56.48%至2021年上半年达到71.15%。但是其毛利率却远也低于同行。在PVC销售占比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其PVC毛利率却远低于同行,造成其整体利润下滑,竞争力变弱。

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各报告期内,华塑股份PVC毛利率分别为11.82%、12.27%、21.07%和25.31%,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均毛利率分别为:24.53%、27.89%、30.04%和42.54%。

对此,华塑股份称,主要原因系公司地处华东地区,而上述可比上市公司地处或邻煤炭资源丰富的西北地区,公司煤炭、兰炭、焦粒采购价格高于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

虽然华塑股份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不断增加,但其资产负债率仍然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17年—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华塑股份期末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2.08%、76.06%、59.94%、51.86%和43.84%;而同期可比公司均资产负债率为31.39%、33.32%、38.51%、35.82%和35.88%。

华塑股份称,资产负债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数,主要原因系公司2018年增资前大量固定资产建设资金来源于借款,股东投资较少,造成公司负债较多。

如今,华塑股份终于上市。华塑股份在2017年和2018年3月份15个月内7次因污染问题被处罚。报告期内,华塑股份因安全生产等问题被处罚7次。

12月14日,《经济参考报》记者致电定远县应急管理局盐化工业园应急管理中心,了解华塑电厂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进展,工作人员称,可能因为调查期比较长,目前还没有消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从4月至今已经7个月,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华塑厂区闪爆事故调查报告至今未出,这也意味着华塑股份的责任还不清楚,如果认定了华塑股份存在重大责任,公司IPO命运可能被改变。”一位市场人士称,事故认定报告至今未出,华塑股份已于11月26日在上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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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华塑股份 信息披露 持续盈利能力 劳务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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