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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持续盈利能力有待观察

另一家劳务公司合伙人亦给出了乎一致的华塑股份劳务人员数量。

炉桥镇一位知情人士11月24日则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华塑股份存在大量的劳务外包情形,总人数约2000人,都是周围村里的村民。如果算上这些人,华塑股份在岗人员约5000人。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仅能查到部分华塑股份公开的外采服务招标信息。在华塑股份招股书以及其他公开资料中,都查询不到公司劳务外包及用工情况。

相关“细节”在招股书中。《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华塑股份在招股书中仅提及“劳务费”问题。公司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劳务费的情形,劳务费下对应的有“爆破服务、热电机组运营服务、电石出炉服务等、包装费、安保及物业费和零星劳务费。”公司称,爆破服务向具有资质的爆破公司采购,不属于劳务外包;热电机组运营服务需运营方提供符合国内先进电厂运营标准的服务,技术含量较高,不属于劳务外包;电石出炉及包装服务技术含量低、重复高,安保及物业等服务属于生产辅助类服务,因此该类服务向具有相关经验的第三方采购,属于劳务外包。

但招股书对于劳务费用以及相关费用的细节并未进行阐述,如提供劳务外包的公司名称、有多少家劳务外包公司、共有多少劳务外包人员、劳务外包费用支出数额以及公允等,这些均未在招股书中进行列示。

“劳务费包括劳务外包等是中介机构核查的重点,包括提供劳务外包的企业、劳务外包的人数、购买价值的公允以及社保缴纳情况等。华塑股份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内容比较罕见”,一位保荐机构的资深注册会计师直言,“对于这些审核重点,一般公司都会做详细披露,个别公司即便在申报稿中未详细阐述,监管部门也会在后面的问询中提及,因为劳务外包容易引发较大法律风险。”

对此,国内一家PVC公司高管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PVC行业竞争激烈,成本控制能力是评估一家PVC公司竞争优势的关键指标之一。如果公司大量外采用工,应该详细披露具体情况,以便投资者能够对公司人力成本做出准确评估。

涉嫌规避相关劳务法规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IPO公司用工模式亦是监管层关注的重点,不少公司均被问询,招股书则对此专门予以披露。如智信精密、影石创新、集萃药康、明月镜片等IPO公司均详细披露了用工情况,对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两种模式进行了详细区分,并由专业律师发表意见。

但华塑股份不仅在招股书中未对劳务外包、劳务费等进行详细披露,在监管问询阶段也并未提及。如此做法令业界费解。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了解到,华塑股份的劳务用工疑似存在“假外包、真派遣”的情形。

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的“皖11民终319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塑公司自2013起以劳务外包方式将案涉炉前工发包给新宇工贸公司,分别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作了约定,同时该条还就炉前工的月工资作出了明确约定。新宇工贸公司承包后又将所承包的部分劳务转包给新皖公司承包,案涉炉前工也在转包范围内。2018年6月5日,华塑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发布通报称王某某于2018年6月3日小夜班时酒后上岗,经批评教育后,第二天小夜班仍然酒后上岗,违反了华塑公司严禁酒后上岗的相关规定,将王某某退回新皖公司,并建议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作为发包方,将部分业务或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劳务服务,并对劳务服务的成果和质量直接承担责任的劳务承包形式。一般来说,一些非技术的、事务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劳务外包;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的一种用工模式。

许浩称,“从上述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首先,华塑股份外包服务针对炉前工工资作出明确约定,并提出按人支付,这就是间接干涉劳务外包单位的用工数量;其次,华塑股份对外包工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退回新皖公司,这都证明是华塑股份在对新皖公司的员工进行管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称,“显然,华塑股份的这种用工模式属于‘假外包,真派遣’,即虽然劳务合同中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但实际上却是劳务派遣,劳动者仍然由发包人(用人单位)直接进行管理的情况。这属于违法行为。”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标签: 华塑股份 信息披露 持续盈利能力 劳务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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