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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快速发展 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快速增长

外卖餐饮不干净,卫生投诉无门?网购商品拆封了,商家不同意7天无理由退货?发现所购买商品的好评都是刷出来的,怎么办……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不得以商品已拆拒绝退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说,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对于这些网购中的痛点和顽疾问题,司法解释打出了组合拳,通过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一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解决退货难的问题。法律基于网购的特点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在实践中,有的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货。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当然,消费者拆封查验的时候也要保证不影响商品完好。

二是明确即使签收商品也不意味着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实践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是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问题,规范网络促销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四是明确经营者赔偿承诺要遵守,解决乱承诺、承诺不落实的问题。实践中,商家有时候会作出“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商家又拒绝履行承诺。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主张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

针对网络消费市场出现的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黑灰产”链条,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

年来,外卖餐饮广受消费者青睐,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外卖餐饮行业更是得到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外卖餐饮虚拟、跨地域等特点,使得消费者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隐患。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19条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

标签: 网络经济 网络消费 消费纠纷 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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