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发展规划正在有序推进中。3月27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官网近期接连发布了对辖内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和交易所等五类地方金融组织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机构发展提出新要求。
围绕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这一主题,陕西、广西、广东、浙江等多个省市近期也有新规划。在业内人士看来,符合本地情况的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规划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及化解,还能有效促进各类地方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业务。
五类地方金融组织迎细则
据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官网,3月25日,《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更早一点的3月23日,还有《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启动意见征求工作。
整体来看,对于上述五类地方金融组织,相关征求意见稿中在机构设立条件、公司变更、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等方面做出更为细化的要求。具体包括设置高准入门槛、股东资质、严令禁止开展违规事项等。
以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为例,对比2020年4月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发布的《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具体条件,要求应当具备注缴不低于5亿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三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5项条件,同时,主体公司应当向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融资租赁公司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也需要股东资质、营业场所等满足监管要求。
另在融资租赁杠杆比率、风险集中度约束、业务资产比重等方面,本次征求意见稿与此前监管政策保持了一致。其中,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12月31日,央行正式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
“北京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提出的新的监管办法,是中央对金融领域规范化管理的延续和细化。地方金融组织过往相对分散、混乱,也出现过违规乱象。央行发布新规,各地监管局落实执行,能够有效提升地方金融组织运营能力,做好法制化管理,整顿市场秩序。在规避风险的同时更利于优质机构发展,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鹏分析称。
地方金融机构回归本源
事实上,地方金融组织一向被称为金融体系的“毛细血管”,监管部门也多次强调要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聚焦主责主业。而如何发挥好这类组织的功能作用,一直以来也是各地区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要课题。
除了北京提出新要求外,陕西、广西、广东、浙江等多个省市对于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近期也有新规划。其中,陕西在3月24日发布《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未经许可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浙江更是立下发展目标,2022年将争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总额超过2000亿元;争取小微企业和“三农”政府性融资担保余额突破1200亿元;省股交中心在科创助力板、专精特新板、科创人才板挂牌企业数量突破500家;争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超过800亿元。
在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看来,北京对地方金融机构具体监管举措,将产生进一步的引领作用。各地纷纷响应并针对地方金融业态的新形势、新动向进行研判,起草符合本地情况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及化解,更能有效促进各类地方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业务。
“这一过程中,既需要关注对过往顽疾的清理整顿,也需要关注对优质机构的有效激励。”苏筱芮补充道。
王鹏则指出,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在与监管政策方针保持一致的前提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做出新要求,突出地方特色;二是在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同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做好业务创新,可以通过“监管沙盒”的形式做好创新与风险防控的有序平衡;三是提供更好、更完善的基础设施,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持续性开展数字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