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设置了公积金自愿缴存机制,同时鼓励单位将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据了解,2010年12月,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文件亟需修改完善。
《条例(草案)》设置了自愿缴存机制,即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按规定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我国相关规定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如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过于突出强制缴存,缺乏自愿缴存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非强制缴存单位职工要求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设置自愿缴存机制,不仅能回应社会关切和现实需求,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试点工作的要求。
年终奖或可纳入公积金缴存基数
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单位和职工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不宜过于刚性,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适应多样的现实需求;也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以切实保障职工权益,避免纷争。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向职工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平均值。同时,鼓励单位将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
完善公积金申请追缴处理机制
在住房公积金追缴处理方面,《条例(草案)》完善了住房公积金欠缴投诉和申请追缴处理机制。例如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要求追缴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三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化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支持机制,规定单位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