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员工无证上岗受伤,企业照样得担责
“工伤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工伤事故发生,员工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工伤的定性,用人单位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无法证实魏欢故意造成自身损害为由,驳回武汉某建设公司的上诉要求。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26日,魏欢开始在武汉某建设公司承包的新疆莎车县一工地打工。然而,还没干几天的活,3月30日,他在工作中右手被卷入机器导致受伤。后莎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魏欢为工伤。2018年10月10日,经新疆喀什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魏欢向武汉某建设公司申请工伤赔偿。莎车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做出武汉某建设公司向魏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660元、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3180元、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11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4220元等7项裁决。
武汉某建设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莎车县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过程】
武汉某建设公司提出,公司在开始施工时已给工人购买意外伤害险,公司会安排专人去保险公司为魏欢的工伤赔偿办理相关手续,并把赔偿费用交给魏欢。导致魏欢至今未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原因是他自己造成的,与公司没有直接关系,魏欢认为保险公司的赔偿没有公司赔偿的多,所以迟迟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魏欢认为,他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双方均无异议,因公司未给他办理工伤保险,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汉某建设公司与魏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仲裁裁决给予支持。
武汉某建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审判结果】
武汉某建设公司认为,因魏欢不遵守劳动纪律,违规操作,导致被机器压伤。魏欢存在故意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其无须承担相关费用。
而魏欢则主张,是否具有操作证书,与工伤认定并无关联。他是按正常操作流程进行工作,在发生事故后与公司也进行了协商,由于公司不同意赔偿,才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伤残鉴定。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武汉某建设公司作为有资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对于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应具有对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等事项,知晓情况应较一般人更为明确。而其在安排魏欢从事钢筋工作中,没有尽到严格审查资格证书并进行安全管理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武汉某建设公司提出的系魏欢故意造成自身损害的意见,经审查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魏欢存在无证操作危险工具等违规行为,但无法证实魏欢故意造成自身损害。
【法官说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工伤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工伤事故发生,员工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工伤的定性,用人单位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本案中,莎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魏欢受伤性质为工伤,工伤认定书上载明的用人单位为武汉某建设公司,武汉某建设公司应当为因工受伤的魏欢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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