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二审稿就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强化中医诊所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将中医药防治纳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中医诊所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强化对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监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从事诊疗活动等。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介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规范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有利于扩大中医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二审稿新增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二审稿还提出多条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具体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防治纳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加强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防治人才的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中西医结合的传染病临床研究基地、传染病病区。
此前曾出现中医诊所违规操作引发医疗事故的现象,对此,刘玉芳表示,“中医诊所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对中医药的信任,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并增加相关法律责任”。
据此,二审稿增加了中医诊所行为规范和建立中医诊所监督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健全对中医诊所的信息公开、依法执业、诊所管理以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反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对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足疗店号称能治颈椎、失眠,美容院号称能治各类疾病,中医养生保健市场鱼龙混杂。针对这类问题,刘玉芳表示,北京市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目前面临着相关标准规范缺失、监管主体缺位、市场宣传不科学等问题,给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隐患。
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的主要健康服务内容,并明确此类机构不得开展中医诊疗和相关宣传活动,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可以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等非诊疗类健康服务,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中医诊疗性质的宣传。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此外,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同时,二审稿强化了对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监管。第二十九条中增加“医疗机构委托提供代煎、配送服务的具体规范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
此外,二审稿增加了加强中医药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央地中医药科研合作等相关内容,提出,支持建立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强与中央所属中医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合作。建立健全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机制,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目前中医医疗器械在研发创新过程中,其内在中西医结合的理论基础与目前注册审批各项审核环节依据的现代医学理论差距较大。”刘玉芳表示。据此,二审稿规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促进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鼓励研发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和康复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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