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官网消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正于9月6日-10月5日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名城保护涵盖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并对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等作出规定,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并鼓励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发展多样化特色产业。
建立名录“应保尽保”
2017年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明确了北京构建四个层次、两大重点区域、三条文化带、九个方面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今年8月,在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9年-2035年)》的批复中,又强调要“统筹做好文物保护、腾退开放和综合利用,做到不求所有、但求所保,向社会开放”。《条例》的修订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
也是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了名城保护的范围,涵盖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两大重点区域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三条文化带。并明确了老城、三山五园地区和三条文化带的主要保护内容及管控要素。
《条例》扩大了保护对象,要求实现应保尽保。以《总体规划》9个保护方面为基础,充分结合《核心区控规》确定的11类保护对象,明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和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风景名胜区、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首都经贸大学特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叶堂林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都核心区控规提出“一核两翼”的空间结构,核心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点地区。《条例》的规定非常详细,对历史文化的延续非常有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要求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登录制度,建立保护对象登录前的预保护机制,并完善预保护措施。
所谓“预保护措施”,是指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区历史名城保护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核实,经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从而真正实现“应保尽保”。
允许出租经营合理利用
历史建筑既要保护,也要合理利用。除了保护范围得到扩大,《条例》还明确了合理利用的底线与边界,要求以妥善实施保护为前提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利用方向、方式的引导与管控。
其中,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对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明确历史建筑在符合保护规划、正面清单、风貌保护以及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依法优化其使用功能。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还鼓励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发展多样化特色产业,允许企业和个人开展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经营活动,让村民共享保护红利。
而在历史建筑方面,也规定可以转让、出租。公房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出租和使用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内的直管公房,优先用于社区公共服务、人才公寓或社区便民服务等。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的一个较大的思路转变。而允许用于社会公共社区服务、人才公寓等,则是很大的创新。“过去更多是强调历史建筑可以做文化旅游,如今用于人才公寓、社区服务,在历史建筑的使用范围方面做了一些拓展,这是这些建筑利用方式转变的非常好的一个导向。”
“历史建筑往往作为文物来保护,不住人,保护效果并不好,没有人住的房子更容易毁坏。但有人住又容易人为地毁坏,如何平衡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一定要明确哪些东西是可以动的,哪些是不可以动的,哪些要动需要得到批准。”叶堂林说。
对此,《条例》也明确,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布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等。
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
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无疑需要注入一定的资金。《条例》对此加以规定,设立保护资金和保护基金,用于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抢险和修缮、学术研究和规划设计、教育培训、普查认定、补助等工作。
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其来源可以是市、区人民政府专项资金;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等。同时也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
严跃进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过去历史文化名城不允许商业化开发,只能通过财政拨款来进行保护,结果导致了很多历史建筑反而没有得到太多资金,常年失修。在这方面将有一个很大的转变。
“后续,我认为,在保护工作中还要导入一些互联网概念,学习北京故宫的模式,做一些文创,包括直播等一些新的经济业态,这样能够带来比较好的内容。”严跃进说。
除了资金保障,针对现行《条例》处罚力度过轻的问题,未来还将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金额。从而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更多机制上的保障。
在明确责任追究主体与对象的同时,严格设定公民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例如违法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叶堂林看来,对责任的明确和处罚力度的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提供了更多保障。他还建议,历史文化名城更多保护的是老城,新中国成立后也有很多历史沉淀,也需要及时保护和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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