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在洗浴中心不慎摔倒,吴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洗浴中心应该赔偿吗?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案件,由洗浴中心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吴某自行承担90%的损失。
据了解,日前,吴某与朋友聚餐喝酒,酒后相约去洗浴中心沐浴。结果,吴某不慎在洗浴区出口台阶附近摔倒受伤。吴某摔倒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上前询问,发现吴某酒气较重,且身上有明显水迹。随后,工作人员报警并拨打了120。经鉴定,吴某构成十级伤残。后因相关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吴某将该洗浴中心起诉至法院。
吴某认为,洗浴中心场所内湿滑,导致自己摔倒受伤,洗浴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27万余元。洗浴中心辩称,本次事故发生系因吴某在饮酒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在下台阶时不慎摔伤。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有限度,洗浴中心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晚,吴某与其5个朋友一起喝酒,饭局从当天晚上6点多到8点左右,吴某喝完酒后与朋友一起去洗浴中心洗澡,吴某称其出浴时未注意到干身毛巾,因此未用毛巾干身。该洗浴中心墙面设有温馨提示,告知消费者“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酗酒者等不宜就浴”,在浴区出口旁边提供干身毛巾,浴区出口的台阶和地面上铺设干地巾,放置标识“小心地滑”的黄色警示牌,并在洗手间门口提供拖鞋,在楼道和楼梯上也标识“小心地滑”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洗浴中心采取了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例如安全提醒、铺设防滑地巾、提供干身毛巾、拖鞋等,且提示“酗酒者不宜就浴”,说明洗浴中心已经基本尽到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会对人体活动能力和判断能力造成一定影响,明知该情况还选择在酒后外出洗浴,存在明显过错,故吴某对其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结合洗浴中心提交的证人证言,其工作人员在吴某摔伤后发现原告酒气很重,说明吴某饮酒系显而易见的,并非不易察觉。在此情况下洗浴中心前台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劝阻吴某沐浴,说明洗浴中心也存在一定过错。综上,对于吴某因摔伤产生的损失,法院酌情确定由洗浴中心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吴某自行承担90%的损失。
法官指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相应赔偿,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经营者、管理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法院会根据其经营管理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范围进行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