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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任职 教学人员须具资质证明

治理校外培训推进“双减”工作,关于机构老师的资质问题有了明确答复。9月14日,教育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人员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人员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同时,《办法》再次重申,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任职。

教学人员须具资质证明

据两部门新发的《办法》显示,此次文件的实施主体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即按规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将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作为机构教学的核心力量,《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换句话来说,未来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的人员,均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证明,持证上岗将成为校外培训老师的第一道关卡。

同时,《办法》也再次重申,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在招用外籍人员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教学教研人员为核心

除了对教师资质的硬规定,《办法》还首次提出了对从业人员的结构要求。具体来看,校外培训机构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而为保障校外培训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办法》中也特别提及,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同时,《办法》还要求机构要对初次招用的人员开展岗位培训。

此外,未来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都需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全国统一监管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会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在中关村教育投资管理合伙人于进勇看来,此次政策及之前推进“双减”工作的政策,都是在逐步加强校外培训的正规化,校外培训师资的正规化。“这次的《办法》要求每家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占比都得在一半以上,机构为了达标就不会把教研线全部砍掉。”

纳入“黑名单”管理

针对师资管理的问题,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时也表示,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均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中从业。

校外培训从业者在从业时需谨记11条从业红线。包括不得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不得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多条要求。如有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经查实、审核后,将被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北京商报记者经过观察发现,从上述从业红线要求来看,“双减”工作推进到现在,越来越注重校外培训教师的资质及管理问题,对校外培训教师的要求正向对校内教师的规定要求靠拢。

“从‘双减’工作的系列政策来看,政策的逻辑并不是把整个行业所有的机构都灭掉,而是让机构更加合理化的存在,同时消除暴利,因为政策根本在于减轻负担,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也是重要一环。”于进勇表示,现在的多项政策是对严管义务教育的具体落地实施。“在义务教育头顶上的‘剑’已经悬了很久,现在是真的落下来的时刻。”

于进勇进一步指出,教培机构若想在未来生存,需要考虑几个细节问题,“包括机构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同时,机构还要思考如何储备教研教学人才,为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打下基础”。(北京商报记者 程铭劼 赵博宇)

标签: 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 教学人员 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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