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购物刷脸支付到小区门禁刷脸进入,从辅助案件侦破快速锁定嫌犯到政务服务刷脸节约办事时间……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应用场景不断扩展。然而,身处“刷脸时代”,享受技术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逐步衍生出因人脸信息泄露、滥用而导致的隐私泄露和财产损失,“我的脸,谁做主?”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广泛讨论。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
的确,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一段时间以来,从央视2021年“3·15”晚会曝光了多家知名品牌门店利用摄像头获取人脸信息,到杭州“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人脸识别成为热门词汇,强化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事实上,为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工作已全面启动。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法律中,均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今年4月23日,《信息安全技术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8月中旬,《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将迎来第三次审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民法典施行以来,截至6月30日,各级人民法院正式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立案的一审案件192件,审结103件。
在此背景下,发布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接宏观立法与审判实践,《规定》的出台为强化人脸信息使用监管和保护工作提供了遵循,有利于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规定》积极回应民生关切,以法律规制滥用人脸信息的行为,体现立法的现实温度。如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于侵权行为,将人脸信息的保护力度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同意;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信息处理者要举证其行为遵循民法典相关条款,不然就要承担法律后果等等。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以法治方式破解“被偷脸”难题,及时堵住人脸信息滥用漏洞,就能有效规避安全风险,让公众更好享受技术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