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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破产人”在深圳产生 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

日,全国首个“破产人”在深圳产生,深圳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若通过,则可免去剩余债务。

首案中的债务人是一位单亲妈妈,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遭遇所经营的培训机构倒闭的情况。因为相对特殊的身份标签,又遭遇了较为普遍的经营变故,增加了全社会对这起发生在深圳的个人破产案的关注。

有趣的是,比起个人破产案本身,引发更大关注的是由此引发的话题,“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吗?”

个人破产是建立在一系列复杂而精确的条件下,对债务的再次丈量和处置,绝非对债务人简单意义的债务豁免、责任剥离。将个人破产简单理解为“不用还了”“债都免了”“老赖的保险箱”,恰是对制度本身最大的误读。

长期以来,企业可以破产,而个人不可以。无论是重整、清算、和解中的任何一种形式,探路个人破产制度的用意,一方面在于能帮助陷入财务困境的自然人,让所谓诚实而不幸的人有路可走。通过法律,给予债务人相对公合理的善后通道,公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进而获得“新生”。

另一方面,也在于面对时下的中国,个人破产已经无法再避而不谈了。回看十年的金融数据,不难发现中国居民家庭储蓄下降,贷款和负债相应增长,杠杆率攀升。仿佛“全民都在欠钱”,尤其是个人消费信贷在各种借贷工具的普及下水涨船高,随之而来的是违约现象变多,老赖层出不穷,破产制度在如今的高负债时代将成为刚需。

需要并不代表一定被理解。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古训延续至今,是带有原始契约精神的债务共识。这个道理被法律所捍卫,被道德所认同。

个人破产若要摆脱没必要的担心和“情有可原”的误读,获得全社会更大的理解,既需要时间上的准备和累积,也需要心理上的铺垫和释惑,更需要建构在实打实的配套政策保障。

首当其冲的是制度门槛。个人破产实际上是对善意的、讲诚信但陷入无力偿还状态的债务人的保护,逃债者、赖账者不能通过这个渠道来免责。

门槛之外,最关键的是,对债权人本身财务状况的审核和鉴别。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相当庞杂的制度系统,需要构建子系统和细化规则。

个人破产制度,要依赖于个人征信体系逐步完善,需要打通不动产管理、出入境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端口,实现对债权人相对完整的信息数据复盘,而这些不仅需要制度设计,还需要机构创建、技术路径。

标签: 破产人 免责考察期 剩余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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