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发展,监管思路逐渐明晰。10月9日,央行官网披露了央行行长易纲最新发言,其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监管大型科技公司国际会议上的讲话中,肯定了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中国金融科技蓬勃发展,但也谈到金融科技给中国监管当局带来的新挑战,并提出为持续弥补监管制度“短板”所实施的多项监管实践。后续,金科巨头们所涉的支付、助贷等多项业务,或迎合规阵痛。
支付嵌套当断则断
时隔仅半月,易纲再次强调金科巨头的支付嵌套问题。
他直言,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支付业务存在违规行为。其中包括:过去中国平台公司下设的支付机构可分别与上百家商业银行连接并开立账户,带来结算最终性问题,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此外,部分平台公司违规将客户沉淀的备付金投资于多类金融资产;平台公司还在支付链路中嵌套“花呗”“借呗”等信贷业务,误导消费者。
易纲还指出,平台公司天然具备“赢者通吃”属性,可能引发市场垄断,降低创新效率。国内部分平台公司通过交叉补贴等方式抢占市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实行排他性政策,如排斥竞争对手进入平台、提供服务,二维码支付业务仅支持科技集团内部相关App扫码支付等。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早在9月18日,易纲就曾提出“支付机构渗透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保险、小额信贷、基金等多种金融产品,提高了金融风险跨产品、跨市场传染的可能性”。
直至10月10日,北京商报记者在多家互联网平台上体验发现,这种支付嵌套现象仍普遍存在,部分互联网巨头通过优惠甚至默认的方式,引导用户开通“先享后付”类信贷业务,不少消费者对这类后知后觉的支付方式可谓是“又爱又恨”。
另在支付互联互通上,记者亲测发现,不少金科巨头接入了除自身渠道外其他支付方式,对互联展现出拥抱态度,不过仍有部分公司对外部支付渠道“设防”,从这一点来看,支付互联互通推进仍存阻碍。
苏宁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孙扬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嵌套行为体现了一些平台公司的支付优势,以及平台希望利用“自有信用贷”产品进行流量变现的迫切愿望。但一旦嵌套,部分平台为将自身生态贷款产品快速变现,或对其他消费贷或信用卡产品进行屏蔽,因此也会有垄断嫌疑,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利。
“央行已经多次提醒并要求平台公司整改嵌套行为了。”孙扬指出,后续平台公司要将支付路径进行充分开放,促进公平竞争,给消费者更多选择。
正如易纲最新发言指出,“未来还将继续强化支付领域监管。针对平台公司在支付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开放封闭场景,在支付方式上给消费者更多选择,从而为中小企业创造发展空间”。
与个人征信相关业务全面剥离
除了支付,易纲还提到了金科巨头们的助贷乱象。
易纲在谈及无牌或超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时指出,中国头部平台公司在开展电商、支付、搜索等各类服务时,获得用户的身份、账户、交易、消费、社交等海量信息,继而识别判断个人信用状况,以“助贷”名义与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合作,相当于未经许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
易观高级分析师苏筱芮指出,以“助贷”名义与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合作,未经许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此类现象在互联网巨头的业务经营中较为普遍,主要存在信息安全及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的风险。收集信息的主体借助自身的线上优势对用户开展针对性营销宣传,但遇到问题又与合作方之间相互“甩锅”,可能存在权责不清的风险,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完善,针对用户信息的采集、传输、加工等细化各项规定,并厘清各方权责。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针对金科巨头的助贷问题,近期监管频频出手。先是要求平台公司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此外又从征信市场角度,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剑指“无证驾驶”乱象。
而市场情况则是:目前,不少平台公司掌握着海量客户以及客户交易数据,并通过助贷业务将客户流量进行变现。“这是平台公司发展中最常见的一条流量变现路径,联合贷、助贷都是这样基于客户数据进行开展的模式。”孙扬说道。
近几年来,行业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助贷”和“联合贷”业务的定位不明、界限不清。一种情况是互联网平台名义上参与出资,但实际上出资比例极低,与其业务分润比例不相匹配;另一种情况则是互联网平台名义上提供助贷服务,但实际上在审批风控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合作银行、特别是中小合作银行的最终审批流于形式。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看来,按照强化监管的工作思路,“助贷”和“联合贷”业务必须各自规范开展。涉及互联网平台出资的业务归属联合贷,出资主体必须持牌,且须符合最低出资比例等要求;不涉及互联网平台出资的业务归属助贷,平台此时提供的服务仅限于场景、流量、技术等特定服务,不得外包核心风控环节。
金天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照此要求,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中小银行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商业模式,包括分润比例、风险分摊约定等面临调整,双方在合作开展过程中的数据和征信信息获取等环节也将进一步规范。
针对后续监管,易纲指出,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方面,平台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应遵循“同样业务,同样监管”原则。央行要求平台公司全面剥离与个人征信相关的业务,通过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化信息垄断为信息共享。下一步,还将继续完善有关制度,落实个人征信等金融业务持牌经营。
信息收集和“霸王条款”治理
目前,为获得平台公司的金融服务,消费者往往需要向其提供个人信息。易纲也指出,此过程中,大型平台公司存在过度收集、甚至滥用消费者信息的情况,不利于消费者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目前,监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持续提升。自2016年起,中国陆续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着手治理信息收集和“霸王条款”,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使用和保管用户信息;另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银行、金融科技公司因未经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不规范等事由被处罚或被通报。
易纲指出,在强化数据保护,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下一步,央行将在确保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实现更精准的数据确权,更便捷的数据交易,更合理的数据使用,继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在孙扬看来,目前,有的平台公司对用户数据保护不够好,很多人员都可以看到客户的敏感信息,缺乏规范的数据安全治理。未来,金科巨头要做好金融业务相互之间的风险隔离,要在规范的被严密监管的征信公司参与下做助贷、联合贷业务,要发展好为消费者带来价值的金融服务产品,放弃做流量便宜生意的短平快模式,做“笨生意”。
针对数据保护,苏筱芮则指出,后续,仍需警惕大型金科巨头与传统金融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来过度采集和使用用户信息。从这个角度看,通过规范持牌金融机构来约束金科巨头可能效果有限,建议针对金科巨头专门出台相关政策,细化双方合作中的流程与业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