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实现全国互认,患者“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近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分为7章39条,分别从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明确。
如何管理
职责明确 实时监测
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在国家层面: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国家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国家中医药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在地方层面: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各地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在医疗机构层面: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在医务人员层面: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合理诊疗,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为保障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顺利实施,管理办法明确,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要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如何执行
质量评价 统一标志
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则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如何识别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有了互认结果就不需要重新检查了吗?管理办法强调,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同时,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对于不同医疗机构的检验能力不同、质控标准不一、检查检验所方法不同等问题,该如何保障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可靠性?对此,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定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同时,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此外,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需要复检的情况,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加强医患沟通,对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答疑解惑〉〉〉
出现纠纷责任如何认定?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显示,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哪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中所提到的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的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其中特别强调,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什么情况下要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链接 〉〉〉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推进历程
2006年
■2006年2月,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实施检查互认是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明确医机构间检查互认不但包括检验结果互认还包括检查资料互认。
2009年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实现检查结果互认”。
2010年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2010年7月,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
2018年
■2018 年7 月,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提出逐步将所有公立医院接入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到2020年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地市级等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合格的,在相应级别行政区域内检查检验结果实行互认,并实现医疗联合体内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信息共享、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避免患者重复检查。
2021年
■2021年7月,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资料的互联互通互认。
■2021年11月29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
■2022年2月,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布《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