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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不得在初装中捆绑销售 捆绑交易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公用企业在用户初装时,往往强迫要求捆绑销售初装费、设备费,这种行为合法吗?在今天(27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一起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捆绑交易的案件,该案件的判决给这类行为树立了标杆。

典型案例显示,广西永福县供水公司是自来水供水公用企业。吴某某向该公司申请用水,供水公司要求其用水和水表安装一并进行。吴某某缴纳了水表费、安装费共计2500元。后吴某某不同意供水公司进行安装,要求自行购买水表,退还施工服务费。永福县供水公司未退款也没给吴某某提供供水服务。吴某某认为供水公司的行为构成捆绑交易等四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诉至法院。

南宁中院经审理认定,永福县供水公司在永福县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永福县供水公司在该过程中并没有给予吴某某从别处购买供水设施材料和安装服务的选择权。据此法院认定永福县供水公司系以在用户申请供水时需同时购买供水设施安装的方式实施了捆绑交易行为,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林广海:在本次公布的供水公司垄断案中,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供水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要求用户申请供水时需同时购买安装供水设施,构成捆绑交易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介绍,本案涉及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各类公用企业如自来水、电、燃气供应企业在初装时捆绑收取初装费、设备费时有发生。本案明确了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有借鉴意义。本案也为公用企业规范经营提供清晰明确的行为指引,有助于公用企业在提供服务时避免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

标签: 公用企业 初装中捆绑销售 捆绑交易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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