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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离婚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家务劳动的价值应该被“看重”

作为家庭主妇,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近日,芝罘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为全职太太的离婚案,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刘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朱某称二人婚初感情尚可,但刘某婚内出轨,给朱某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并且刘某赋闲家中亦不做家务,双方观念差异巨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庭审中,刘某否认朱某关于出轨的事实主张,并述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朱某对其不信任,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动辄打骂,甚至在公共场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求原告立即停止暴力行为,停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所谓“出轨”的污蔑,并告知其被告在照顾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劝说原告给予被告一定补偿。经过法官批评和劝说,原告承认了错误,认可了被告的人生价值。

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原、被告均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原、被告均不需要另行承担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原、被告每月探视对方抚养的婚生子女最少两次,具体探视方式、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前支付被告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则原告应立即按照100万元支付补偿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庭是社会和谐的细胞,家庭的和谐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被告结婚后放弃了自己的事业,成为了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事务,却得不到理解,甚至得不到丈夫的信任和尊重。

在被告决心同意离婚时,法院帮助其维护了自身权益,通过肯定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传递出夫妻平等互爱,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彰显了法律制度对权利的保护,对人的关怀。

标签: 家庭主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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