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消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活动,21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15条重要内容,重点围绕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规定》还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手方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方帮助进行财务造假等情形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剑指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顽瘴痼疾。
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规定》此次对民事责任制度的充实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了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健全了中国特色证券司法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