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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规则促变图新 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驱动力

数字贸易通常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子手段实现商业利益的一种贸易方式,涵盖现有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影响到几乎所有产业部门,渗透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受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和全球供应链中断等因素的影响,世贸组织10月份预计2021年世界服务贸易处于负值区间,尚难恢复到疫情前水。相比之下,世界数字贸易增长6%,展现了很强的韧

借由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数字贸易的重要将更为凸显,跨境电子商务等新贸易业态降低了中小企业以及妇女、青年等群体融入世界市场的准入门槛,也创造了更多商机,预计在后疫情时代数字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占比将继续上升。

不同于货物贸易规则以世贸组织多边框架为基础,数字贸易规则主要呈现区域化特点。随着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扩展,数字贸易区域规则的碎片化弱点将逐步浮出水面,使数字贸易的区域规则实现多边化,纳入以世贸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可以最大限度实现数字贸易便利化自由化,这是数字贸易发展适合世界经济科技变革的大势和世界贸易转型的需要。

数字贸易规则呈区域化走向

全球疫情下,数字贸易是重要的经济增长驱动力,通过制定和利用数字贸易规则,从数字贸易和数据流动中创造和获取价值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重要关注和政策挑战。当前,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分散在区域贸易协定中,主要集中在数据自由流动、跨境税收征收、数字公和数字鸿沟、消费者隐私保护、数据知识产权和数字规则话语权等方面,以解决数字贸易发展中的脆弱问题。

由于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意义和作用需要不断增加共识,各国制定数字贸易规则遵循了渐进的原则,对跨境数据流动有不同的认识和管理方式,同时在小范围和志同道合者中间进行数字贸易规则的压力测试,通过商谈区域贸易协定,从跨境电子商务业态起步,增加有关数字贸易的章节,实现数字贸易规则的逐步扩展,在数据治理和数字贸易领域由起初的谨慎逐步变得活跃。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涌现了众多涵盖数字贸易规则内容的区域贸易协定,如《全面与进步跨太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等更新和修改增加了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章节。同时,亚太地区出现了旨在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的新型区域贸易协定,如智利、新西兰和新加坡《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美国和日本《数字贸易协定》、新加坡和澳大利亚《数字经济协定》(SADEA)。无论是区域贸易协定包含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章节的更新,还是专门的数字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化对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均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数字贸易规则区域化寻找通用数字贸易语言的共识。区域贸易协定关于数字贸易规则内涵和外延探索有个持续过程,为迎合数据无处不在、数字贸易成为新业态的大趋势,区域贸易协定体现数字贸易规则时采用了通用原则,为未来寻找数字贸易规则的通用语言做好准备。数字贸易的通用语言包括取消数字产品和电子交易的关税、给予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电子认证和签名、无纸贸易、国内电子交易框架、网上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反对恶意电子商业广告的措施、网络安全、禁止数据本地化、通过电子方式的跨境信息转移、禁止金融服务数据本地化、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软件源代码和算法保密等。这些通用原则和语言推动了数字贸易规则的明晰化,并为数字贸易规则多边化奠定了技术基础。

第二,数字贸易规则区域化细化了具体规则条款。在数字贸易便利化方面,协定缔约方同意采用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或《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一致的法律框架来管理电子交易,并鼓励采用可互操作的电子认证,确保数字贸易供应商使用电子认证和签名不受限,从而便利数字交易。缔约方之间相互承认安全的数字身份和标准的电子发票,推动形成可兼容的电子支付和电子交易框架,并承认数字贸易供应商提供的金融技术解决方案,为无纸贸易提供单一窗口。在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和关税方面,协定缔约方不歧视其他成员的电子产品,对电子传输的内容不征收关税,即禁止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但可以继续在国内征收税费。在跨境数据转移和数据本地化方面,协定缔约方促进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以使工商界可以服务其客户,政府保留修改数据流动相关法规的能力,但不得强迫企业使用本地设施,将数据储存和处理地点的本地化要求降到极小,不阻碍企业提供云计算和信息存储服务,禁止要求工商界在辖区内使用本地计算设施作为营业的条件。此外,对网上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源代码公开、网络安全、政府数据公开等领域也有一些规则约定。这些具体规则条款有的已经多边化,有的还是多边化的规则禁区,但仍有进一步多边谈判的空间。

第三,数字贸易规则区域化的缺陷和不足日益显现。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数字贸易业态的更新,区域化的数字贸易规则面临一些挑战。比如,数字贸易跨境条款的司法适用,需要跨国协调才能有效执行。又如,网络安全、国家安全,以及敏感、文化敏感理解和应用问题,需要跨国协调才能落地和减少潜在的数字贸易争端问题。再如,对数字贸易、数字服务、数字身份等关键术语没有准确一致的定义,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从不同的方面来解释和使用,这需要世贸组织成员通过多边贸易谈判作出通用的解释和定义,以利于更普遍地理解和使用,减少贸易摩擦。

数字贸易规则多边化利于共赢

数字经济推动各国调整国内法律、政策及开放市场,以实现更紧密的跨境数据流动并创造贸易价值,这是世贸组织成员开展数字贸易谈判,制定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必然要求。数字贸易增长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能否消除数字贸易的障碍,也要有广泛的技术、法律和政策协调。数字贸易规则将是成员调整国内政策进程的一部分,数字贸易的增长前景取决于更紧密的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互联,以及数据治理和互联网空间司法管辖权的互认,这是世贸组织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目标。数字贸易规则不仅便利数字服务、产品和技术的跨境自由流动,也要便利以互联网为台的制成品贸易、数据、资本、想法、人才的跨境自由流动,以及一体化的物理和虚拟基础设施的可获得。然而,区域化的数字贸易规则转向世贸组织谈判台,实现数字贸易规则多边化必将是一个复杂、多维的进程,需要整合全球数字价值链的规制结构、政策设计、数字技术和营商程序,需要整合世贸组织关于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传统多边渠道、联合声明倡议方式的诸边渠道,以及发起新的数字贸易多边谈判的授权。一旦数字贸易规则多边化,世界数字贸易可以实现互联互通及基于多边规则公开、可预期、透明框架下的多边规则环境。从当前情况看,数字贸易规则多边化可以采取如下途径。

第一,推动电子传输免关税的多边贸易协定展期。1998年5月,全球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尚在萌芽阶段,与此前质疑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紧迫相仿一样,外界普遍质疑制定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规则的合理,认为是“过早长牙”问题。但是,世贸组织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前瞻地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并责成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于1998年9月通过《电子商务工作计划》,要求世贸组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三大理事会以及世贸组织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就电子商务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此后,世贸组织成员关于电子传输免关税每两年更新实施的做法,为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在全球迅猛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多边规则环境。当下,是否继续电子传输免关税协定展期,以及是两年更新的过渡展期还是永久展期,世贸组织成员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国际商会秘书长约翰·丹顿明确指出,一旦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则会毁了互联网,因为对数字商品和服务征收关税将导致价格升高、打击消费,拖累经济增长并让税收收入缩水,而电子传输免关税造成财政收入下降的机会成本较低,远小于数字化所带来的消费者福利提高。电子传输免关税的多边约定与数字贸易区域化规则较为一致,推动电子传输免关税的多边贸易协定展期具有可行,但由于其具有临时质的特点,容易被个别成员与其他议题谈判挂钩。

第二,推动与贸易相关的电子商务议题的联合声明倡议式诸边谈判。世贸组织诸边谈判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采购协定》式。世贸组织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将该协定纳入多边框架下,但仅对参加协定谈判的成员实施。二是联合声明倡议式。这是世贸组织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的产物,在各方谈判立场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形下,部分成员发布了联合声明倡议,就电子商务、投资便利化、中小微企业、妇女经济赋权等议题开展诸边谈判,但其多边法律地位受到印度、南非等成员的质疑,谈判成果能否多边化仍存在未知数。世贸组织关于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倡议诸边谈判于201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启动,目前有86个成员参与。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倡议诸边谈判结果可能影响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治理,谈判领域包括电子传输内容的分类、电子商务的财政影响、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形式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的替代效应、电子签名和电子发票以及市场准入等问题。上述谈判领域涉及面广、实体规则约束强,同时与数字贸易的区域化规则具有很大的重合,参与方的经济发展水不同,接受联合声明倡议电子商务规则的难度各异,总体上属于跳一跳可以摘到桃子的范畴,这可以促进数字贸易的区域化规则、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倡议诸边规则,共同纳入世贸组织多边框架。数字贸易规则多边化,意味着对全体世贸组织成员适用。

第三,发起世贸组织数字贸易协定多边谈判。如同《关贸总协定》(GATT)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涵盖服务贸易一样,在原有的多边谈判、联合声明倡议诸边谈判和数字贸易规则散布在区域贸易协定的基础上,发起世贸组织数字贸易协定多边谈判的物质基础已经初步具备,也符合国际工商界的期待。数字贸易多边谈判可以由不同的议题模块组成,如数字贸易便利化、处理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数据问题、商业和消费者信任环境、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网络安全、金融科技合作、创新和数字经济、个人信息的隐私、消费者保护、中小企业合作、数据管理、数字包容、透明度和争端解决等,这些内容涵盖数字时代支持数字贸易的主要方面,谈判雄心水通常相当于或略高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数字贸易规则。数字贸易多边规则可以随着贸易政策和电子商务样式的发展而修改,体现数字贸易条款的升级换代和数字贸易规则的与时俱进,进而维护真正的多边主义、共享市场机遇和维护世界共同数字贸易利益。

年来,各类数字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辐射范围和影响程度渗透到每个世贸组织成员,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强调,中国将深度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区域贸易协定关于电子商务、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的有关条款,为数字贸易多边谈判提供了蓝本,也有助于中国通过数字贸易区域规则渠道,对数字贸易多边谈判前景进行压力测试。中国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创生了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数字贸易企业。各类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数字贸易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数字贸易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科技进步的必然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推动数字贸易大发展和建设经贸强国的进程中,中国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主动参与世贸组织数字贸易议题谈判,开展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合作。未来一个时期,数字贸易将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贸易竞争重点领域,只要我们善于把握数字贸易的未来发展大势,降低区域贸易协定关于数字贸易规则的交叉重复效应,维护世贸组织制定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主渠道地位,让数字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样更有活力、更加包容、更可持续,就能让不同国家、不同阶层、不同人群共享数字技术和数字贸易的好处,推动共建开放型世界经济。

(作者系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高级分析师、博士)

标签: 数字贸易规则 经济增长 数据流动 数字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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