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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的账号名称信息 不得有下列情形

10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台公约和服务协议。未成年人注册账号时,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用于真实身份信息核验。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使用的账号名称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假冒、仿冒、捏造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的;

(三)假冒、仿冒、捏造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或擅自使用新闻、报道、报刊等具有新闻属的名称信息的;

(四)假冒、仿冒、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的;

(五)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文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和无意义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标签: 互联网 互联网用户账号 账号名称 六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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