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财产保险即将迎来新的监管规定。近日,银保监会向各财产险公司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及,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需符合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六个条件。
此次《征求意见稿》给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给出了定义,即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银保监会要求财险公司,不得以保费分成等方式、以与保费挂钩的“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向网络平台企业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应维护经营独立性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得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网络平台企业及其关联方输送不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企业持股的优势地位挤压其他保险公司合作机会。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需符合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等六个条件。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安心财险、渤海财险、长安责任险等3家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均在及格线边缘徘徊。以安心财险为例,其发布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该公司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25%、-175%、-209%、-275%,已经连续三个月不达标,且在今年1月收到被责令暂停车险新业务等多项处罚。
无独有偶,渤海财险发布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该公司近期连续两个季度风险评级则均为C,连续两个月不达标。
在经营区域上,《征求意见稿》表示,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但若不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得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严格管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不得与无保险中介资质的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不得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相关费用,影响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的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保险产品,其薪资不得给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