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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不合规收费项目 为城镇经济社会运行降低基础成本

水电气暖,可以说家家都少不了。相关服务好不好,收费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关系社会公众利益。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为城镇经济社会运行降低基础成本。

关系行业健康发展

供水,可能要付接水费、报装费、开关闸费;供电,有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调试费;供气,有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供暖,有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一些用户发现,涉及水电气暖服务各环节时,类似名目的工程费用并不少,但水电气暖样样是刚需,让交的都得交。可究竟哪些环节该收费?收多少?并不是人人心中都有一本账。

行业运行中的问题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这次《意见》就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出台。“近年来,我国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推进,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盼相比,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

都有啥问题?

有的是部分地区在安装、维护等环节服务收费的项目多、标准偏高;有的是行为不规范,有企业利用掌握并网验收的权力,指定施工单位、计量表具型号、材料供应商等;有的是服务意识不强、效率不高,让用户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业务中,多次跑、多头跑且周期长,用户咨询、投诉等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回复。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降低、服务质量效率提升,也不利于行业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坚持清费顺价

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意见》明确要清费顺价。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

一方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主要是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意见》明确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另一方面,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在供水、配气、供暖方面,分别明确城镇供水、配气、集中供暖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电价方面,则明确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

根据安排,《意见》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目标也已明确: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有利于减轻用户负担

不过,也有用户担心: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将应通过价格回收的费用计入成本,会推动水电气暖价格上涨吗?

“应该看到,近年来,各地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价格矛盾逐步理顺,财政补贴机制逐步建立,随着户表改造工程和抄表到户措施的实施,除部分地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外,多数地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供气供暖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已逐步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并未引起价格大幅上涨。”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意见》明确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减轻了水电气暖企业的负担,降低了企业成本上升压力。“即使部分企业因经营成本增加需要调整水电气暖价格,也必须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不会对水电气暖价格造成大的影响。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后,有利于减轻水电气暖用户负担。”该负责人说。

为将相关政策落到实处,《意见》还对经营者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全面梳理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该负责人表示。

标签: 取消不合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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