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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新规再受检阅

酝酿多时的人身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新规再受检阅。10月29日,银保监会下发《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进一步收紧对套利行为的管控,其中提到,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此外,对于业务规则、管理要求和质押登记等流程进行规范,同时用负面清单形式圈定监管红线。业内人士认为,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有着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但也可能被用于规避保险产品监管政策、或被不法分子巧借名目骗贷投资P2P产品,应从多个角度围堵风险、防范乱象、严格监管。

银保监会官网截图

划定经营门槛

根据《意见稿》,所谓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人身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是基于保险主业的一项附属业务,是为便利投保人而对其开展的保单增值服务。

据悉,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个人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款。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对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和团体保险保单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对于保单质押贷款为消费者带来的利好,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解释称,其设计提升了保单的流动性,使得保单持有人不用退保就能获得流动性。实践证明,较大程度避免了退保的“双输”结果。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也表示,保单质押贷款主要是解决投保人的暂时财务问题,主要是消费资金困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且,这样投保人在临时需要资金时不必办理退保蒙受损失,可以继续享受保险保障。

在管理要求方面,《意见稿》对险企从管理要求和质押登记等方面圈出了其开展保单质押贷款需要的资质,并划定了业务开展的门槛。

从业务后端来看,除了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业务系统外,《意见稿》还要求险企对该业务按照规定计算偿付能力最低资本,并对该业务提出8%的风险监测比例,将其与流动性风险管理挂钩。而从面向客户的业务前端来看,《意见稿》还强调了业务前对客户身份、信用等信息审核的加强,以及业务后对保单质押贷款投诉受理与处理机制的健全等,将该业务纳入内控管理体系当中。

质押登记方面,《意见稿》明确了“保单质押登记平台”的定义,即国家建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保险业保单质押登记平台,并强调了相关流程与规范的建设,再次强调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性等。

对此,李文中评价称,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这是出于防风险的需要,避免由于制度不健全导致贷款失控,最终酿成金融风险。

“此办法将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一项重要业务来看,全面纳入到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中考虑,并与相关金融管理政策协调。人身险公司有意不违背这些规矩,均是可经营的。”对此,王向楠也做出了如是评价。

“三不得”禁令围堵乱象

《意见稿》中,有这样一条“禁令”引人瞩目:投保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

对此,王向楠认为,这是“稳房价”、“抑制股市投机”的金融监管政策在保险领域的表现:“保单、房地产和股票均是居民的资产持有形式,将现金价值保单退保或质押贷款用于投资房地产的股票,在国外和国内均是有的。在保单收益相对越低的时期,越普遍。”

李文中也表示,该条禁令是为了对两类乱象防患于未然:当楼市与股市过热时,大量保单质押贷款资金进入,可能会推动楼市股市进一步非理性上涨;当楼市、股市上涨时可能会导致保单质押贷款大量出现,可能会导致对保险公司的挤兑,引发金融风险。

有业内人士指出,保单质押贷款已在我国开办了20年以上。近年来,这一业务随着人身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发展。但保单质押贷款相关政策规定较为分散,尚无专门的制度安排,行业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标准,与保单质押贷款相关的问题与风险多次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点。

“如个别P2P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利用部分保单持有人防范意识弱,骗其申请保单质押贷款,进而非法骗取客户资金;个别保险公司规避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变相开展中短存续期业务,以及个别保险公司出现贷后管理措施不足等问题。”上述负责人分析道。

因此,除了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外,《意见稿》还以多条禁令的形式,对保单质押贷款可能带来的乱象进行了围堵。

比如,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对此,李文中解释称,金融业内的普遍规则都是要求抵押贷款或者质押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担保物的价值,由于贷款会产生利息,且账目结算核对需要时间,所以为了保证贷款安全一般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为75%或者80%。由于监管部门规定保单质押贷款为短期贷款,因此将比例规定为80%。

此外,《意见稿》还表示,保单质押贷款申请办理时间应在保险合同犹豫期满后,贷款期限应在保单保险期间内,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首先,允许保单贷款一般是为了解决投保人的暂时财务周转困难,主要是消费类支出,不是帮投保人解决长期投资资金;其次,监管部门要求保单质押贷款不得用于投资楼市与股市,但是实际操作的监督难度较大。”因此,李文中认为,规定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既可以提高投保人的资金使用效率,帮助投保人解决临时消费资金需要,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减少退保的出现,还可以进一步抑制贷款资金进入楼市。

同时,李文中表示:“如果允许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就很难完全控制贷款资金不进入楼市或作其他长期投资,一旦投资遇挫,又容易导致投保人被迫退保,这又会损害保险公司利益。”

“至于禁止用信用卡还贷,是为防止投保人利用保单相关条款和信用卡免息期空手套白狼。这种现象过去也出现过。”对于“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清偿贷款本息”这一禁令,李文中则如是解释。

设“负面清单”从严监管

而对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保险公司,《意见稿》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划出了多道监管红线。

除了“不得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变相改变保险产品期间以及收益水平,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外,《意见稿》还表示,有以下情形的,将会视情节严重程度被责令整改、行政处罚乃至限制业务,如对保单质押贷款做虚假、片面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未完整告知规定内容的;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实投保人身份的;突破保单质押贷款比例或其他限制,或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保单质押贷款的;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监管规定的。

为何监管部门对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的险企主体“从严治理”?对此,王向楠解释称:“保单质押贷款能灵活地调节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现金流,可能被用于规避保险产品监管政策以及多种目的,影响保险管理秩序乃至经济秩序。”

李文中也表示,这还是为了防风险、规范保险市场经营行为,防止保险公司利用保单质押贷款条款对保单原有条款(主要是期限与收益水平)作实质性修改:“如果不提前防范,一旦出现就会导致监管部门已有的相关监管规定被架空,最终导致不正当竞争,损害保险行业形象并诱发金融风险。”

“禁止投资股市的监控难度非常大。为了防止出现对保险公司的挤兑和推动股市非理性波动,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加入‘延期支付条款’恐怕是有必要的。”对此,李文中直言道。

标签: 人身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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