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不断发展,通过网络进行的社交联络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态。
网络社交涉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增长
2020年4月,“有人利用QQ等社交媒体进行儿童送养”等相关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除违法送养儿童外,通过社交软件发布色情信息、进行网络诈骗、诱骗未成年人性侵等犯罪行为也并不鲜见。
2019年4月,新华社报道称,大量用户打着语音社交名义明码标价进行色情交易,多款语音社交软件无身份认证即可下载注册,标注的年龄限制形同虚设。笔者在一个存在未成年成员的QQ群也发现,群成员分享的链接中有大量少儿不宜的黄色视频。
这些隐蔽现象的存在正在潜移默化地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可逆的恶劣影响。
此外,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社交平台进行相互辱骂、欺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2019年8月,网友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大范围传播一则疑似未成年人相互辱骂和欺凌的视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类似的事件也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2018年2月,由于口角纠纷,未成年人陆某纠集其所在的QQ群成员与未成年人黄某在线上互相谩骂,最终发展为百余人线下斗殴的恶性事件,相关视频随后也在社交软件上大范围传播。
“网络社交平台对于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保护存在很大的漏洞。网络社交当中侵害未成年人的这类犯罪,我感觉是增加的态势。不仅仅是一些典型案例逐渐被披露出来,再一个在检察机关这些年办案的过程当中,我们也发现它实际上有增长的趋势。”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说。
对网络社交平台的监管不足,存在立法疏漏
笔者曾加入过一个由大部分未成年人组成的某明星粉丝群,其中充斥着辱骂式、洗脑式追星言论,群公告上还挂着与竞争方粉丝battle约战、逃课实地应援等活动内容。除传统的社交功能外,网络社交平台正逐渐向内容平台进行融合,但因为平台内容隐蔽性强的特点,其很容易逃避相应的法律和行政监管。
甄贞委员指出,目前《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针对网络社交平台颁布涉未成年人色情、宗教信仰、欺凌、辱骂、诈骗等内容治理的专门立法。2020年生效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也没有明确将社交平台纳入规制。同时,网络社交平台涉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报道始终缺乏社会足够的重视,执法部门也容易忽视对网络社交平台的监管。
鉴于网络社交平台涉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不断增加和目前的监管现状,加强对网络社交平台的监管,具有非常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完善未成年人社交网络保护有关立法
网络社交中涉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首先还是要提高对网络社交平台的防范意识。甄贞发现,对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社交平台,很多家长的监护责任是缺位的。“在很多家长的意识当中,孩子交给学校了,似乎跟自己没有太大关系了。但很多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家长其实也是被害人,比如动用家长的钱包,家长事发后才发现问题,可见监督监护职责是欠缺的。”“要加快推进《家庭教育法》的出台,以强化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甄贞说。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目前也在修订过程中。
“建议在目前正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增加针对社交平台违法犯罪内容治理的专门法条,并通过部门规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细化社交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以解决社交平台内容治理上上位法空缺的问题。”甄贞说。
将“网络社交平台内容管理义务不履行”纳入公益诉讼
目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正如火如荼,检察机关从个案公平正义角度为民发声,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好评。但是公益诉讼目前的受案范围相对狭窄,针对网络社交平台内容管理义务不履行行为,受害未成年人尚无法求助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为此,甄贞建议,可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即将确立的公益诉讼条款当中,将社交平台内容管理义务不履行行为明确纳入公益诉讼的一种法定的类型,以此来强化社交平台的治理动力。“现在检察系统也好、社会也好,都有这种呼声,期望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有更大的拓展。”她说。
加大对网络社交平台的执法监管力度
社交平台的隐蔽性和立法的缺位使得社交平台内容监管成为监管洼地,社交平台企业也会利用其社交属性逃避内容监管。
对此,甄贞建议,“加大对互联网平台中涉及未成年人内容的部分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隐蔽性很强的内容,监管要到位。”
压实网络社交平台主体责任
目前大多数网络社交平台采取的身份认证机制,并不能完全做到对未成年人的实人认证。如,在大部分社交软件中,未成年人可利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登录,以此逃避管理。
社交平台企业内容审查不到位,也导致其纵容甚至变相支持侵害未成年人的低俗内容的生产和传播,成为滋生涉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温床。
甄贞指出,要压实网络社交平台对内容审查和未成年人保护的主体责任。“对屡治不见效却打着未成年人色情、诱惑未成年人陌生交友等擦边球的功能应该强制关停。”甄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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