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对于哄抬价格情节较重的最高处300万元的罚款。
疫情期间,一些不法商家及经营者借机哄抬物价,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抗疫防疫大局。加大对这类行为的处罚乃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说是民心所向。
哄抬物价的处罚依据,主要散见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章中。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下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哄抬物价的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类:囤积居奇;强制搭售;大幅涨价。
那么,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在认定商家及经营者是否构成哄抬物价时,主要有哪些具体标准呢?
一、商品购销差价额较大的。一般指在市场供求差异大,可能商品生产经营成本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商品的销售价格跟进货价格差异过大。
例如:2020年1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北京京海康佰馨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进价为10元/袋的PM2.5纳米防护口罩,以26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达到160%。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北京利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进货价格未变的情况下,将原销售价格每个26元的立体明星口罩,提价至35元、42.5元、85元对外销售,差价率分别达到34.6%、63.5%和226.9%。
二、商品销售价格大幅上调。一般指商品的生产经营成本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但商品的销售价格大幅上调的情形。
例如:2021年11月3日,江西上饶信州区乐卖特生活超市三江店在当日与11月2日零售价作了涨幅调整。该店对20余个菜品作了涨幅调整,其中胡萝卜上涨0.78元、西红柿上涨0.9元、花菜上涨0.6元、西蓝花上涨0.98元、板栗上涨0.98元、长白菜上涨0.38元、韭菜上涨0.78元、香葱上涨0.68元、香菜上涨1.3元、苦瓜上涨1.6元。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构成“哄抬物价”并予以行政处罚。
2020年1月26日,江西省庐山市某经营者购进的大米1月25日销售的价格为2.7元/斤,在进货成本没有发生变化时1月26日上午提高为3.16元/斤,涨幅为17%。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哄抬物价,庐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此依法调查处理。
2020年1月28日,盐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从1月28日上午起在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精选大白菜的销售价格从2.5元/斤上调至4.3元/斤,提价幅度达72%,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
三、特殊情况下,只要涨价均构成“哄抬价格”。指在新冠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内,在应急响应期间,对于居民生活用品和防疫用品,只要涨价即构成“哄抬价格”。
例如: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果蔬、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费等一律不得涨价。凡涨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价格”定性查处。
如何认定“哄抬价格”?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四、其他造成商品价格上涨的违法经营者行为。除上述商品价格变化这一最终结果作为处罚依据外,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纷纷出台《告诫函》等文件,明确列举了造成商品价格上涨的违法经营者行为亦将遭受处罚,以对经营者予以警戒,前述违法经营者行为包括: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如经营者违反相关价格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而在实践中,涉及疫情的特殊情况下,经营者哄抬民生用品及防疫用品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情节比较恶劣,往往容易被顶格处罚。哄抬价格亦涉及入罪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疫情期间商家及经营者要心怀“国之大者”,敢于担当,加强价格自律意识,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杨荣宽 夏慧敏 李岩 作者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