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与“大V”合作被叫停,自家直播荐股也被禁止。
第一财经记者8日从券商和基金公司处了解到,有机构近期收到《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下称“通报”),其中提到,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券商禁止以直播的方式开展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推介等荐股行为。
记者从券商处获取的上述通报文件显示,有关部门提出三项监管要求:一是“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二是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应符合规范要求;三是证券公司应强化组织外部人士发表评论的管理。发文日期为10月29日。
“鼓励支持‘专业人士,通过专业方式,说专业的话’,为首席经济学家专业发声创造更好的环境;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借直播之名,行违规之实的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的良好生态,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严厉追究相关违规机构和个人责任。”通报中指出。
有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其所在机构并不存在与“大V”合作的情况。“我们一直没找过‘大V’,现在券商和基金一般是自己做(直播),有很多相关内容的视频号。”其表示。
“这个是发给证券公司的,但是也抄送给基金公司了。我们理解监管也是希望基金公司参照执行,今天内部已经传达了。”有基金公司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通报》内容(资料来源:记者从券商处获取)
券商与“大V”合作有两种模式
“近期,我们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部分券商与‘大V’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引发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我们对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通报中写道。
通报还提到,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有两种模式:一是投放开户链接模式,即通过微信“大V”投放开户链接,投资者通过点击开户链接转到相关公司开户页面进行开户操作。在付费方式上,主要是通过支付广告费的形式付给“大V”。
“该做法在形式上与开户数量不直接挂钩,但实质上仍是按照实施效果,如点击量、投放时间等付费。”有关部门表示。
二是投资者教育形式的直播,如某证券公司与经济学家等知名“大V”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介绍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公司品牌,对国家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点评等。
对此,有关部门表示,证券公司作为持牌机构,要坚持“回归主业、突出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方面,如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应做到严格守法,按规定要求展业;另一方面,即使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也要从专业机构角度审慎评估,主动维护自身和行业形象,保护投资者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表示,将会同证监局持续关注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有关情况,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管要求。
严厉打击借直播之名,行违规之实
对于上述情况,有关部门提出三项监管要求。其一,“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合作。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目前,监管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并专职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有关部门表示,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
此外,对通过“直播”等方式,配合开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其二,证券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应符合规范要求。
一方面,禁止以直播的方式开展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推介等荐股行为。
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当保持客观、专业态度,主要聚焦经济形势分析、市场变动情况点评、经济数据解读等宏观层面,严格遵循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等要求。
“坚守专业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通过着奇装异服、在特殊地点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通报中提到。
其三,证券公司应强化组织外部人士发表评论的管理。证券公司组织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经济学家等外部人士发表评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对所组织会议、讲座材料、嘉宾演讲内容、直播内容等做好事前审核工作,评论内容不得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分析等投资咨询活动;同时充分揭示证券公司与外部人士的关系,并要求外部人士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发表评论或对外展业。
一方面,鼓励支持“专业人士,通过专业方式,说专业的话”,为首席经济学家专业发声创造更好的环境;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借直播之名,行违规之实的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的良好生态,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严厉追究相关违规机构和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