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作出一系列规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方面,草案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在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方面,草案要求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