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两融业务风险再度引发关注,“两融绕标套现”被点名。
第一财经30日从券商处了解到,近日,有券商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规制“两融套现”风险 促进业务回归本源》文件。
一家券商合规部门人士称,风控部门正在处理。记者从券商处获取的该文件内容显示,(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套现,实施绕标、融资等行为,刻意规避监管要求,扰乱交易机制,违背业务本源。
与此同时,两融与股权质押风险可能相互传染也被提及。文件称,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套现资金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债务,将质押融资负债转换为两融负债。
记者了解到,目前,确有券商从事上述违规操作。“有的券商很多股权质押都转成两融了。”有大型券商内部人士透露。
两融绕标套现模式不断变种
此次监管下发的文件中指出,“两融套现”本质上属于投资者刻意规避监管、违背业务本源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部分券商的两融绕标套现业务仍在进行中。
“市场上有的券商在这么做,但有的券商风控是不允许的。”一位券商营业部负责人透露。
“券商可以监管资金流向,只要不出资金账户,都可以做。有的券商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客户直接取现了。我们总部会盯着,客户取现,就会让还款,然后营业部合规就会被扣分。”他提到。
“两融绕标”是在市场资金需求下催生的新模式,变相扩大两融交易标的,部分资金常用于新股申购。而该模式也长期面临严监管。
“两融套现”,即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套取资金,以实现购买非标的证券(即“绕标”)或融资转出信用账户(即 “融资”)等非正常交易目的。
近年,券商两融绕标套现模式不断“创新”。
起初,“绕标”交易,主要采取“现券还券”的方式,即两融客户首先通过融入标的证券卖出获得现金,然后再针对同一标的开展融资买入操作。在日内完成一笔规模相同、标的证券相同的两融回转交易后,两融客户可将其融资买入的证券采取“现券还券”的方式对融券负债进行偿还了结,而此前融券卖出的现金则可用于绕标交易。
而后,业内又出现了“信用买入+普通卖出”模式,即通过在信用账户买入50ETF或300ETF,然后划到普通账户卖出的新型绕标套现模式。
不过,由于两融绕标套现存在一定合规、交易风险,出于券商业务合规性要求,且两融监管风向收紧,部分券商一度叫停该项操作。
与股权质押风险相互传染
此前,随着业务规模攀升,融资融券的合规边界位移。而绕标套现交易由于存在合规隐患,也多次面临监管“喊话”、交易遇阻。
此次下发的文件中提到,两融套现主要问题和风险有四点:一是规避了监管要求,存在合规隐患;二是扰乱了交易机制,信用风险加大;三是规避了信披义务,风险传染性高;四是弱化了监测效能,违法隐患增加。
其中,风险传染性主要是指,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两融担保品价值波动的风险可能与股票质押风险相互传染。
“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套现资金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债务,将质押融资负债转换为两融负债,一方面实现融资加杠杆的目的,另一方面规避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到特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文件中提到。
记者了解到,目前确有券商从事上述操作。
“两融有一个规则,就是担保品300%以上的资金可以取出来。如果大股东做质押的时候,质押比例很低的话,就可以套一部分钱出来。”有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融资融券业务规定,维持担保比例大于300%的部分可自由取出,而“两融绕标套现”便是以该规定为核心展开的套现手法。
“前几年股权质押风波之后,这块业务(规模)已经降下来很多了。但是股东融资需求还是非常大,融资融券进行套现,比股权质押灵活。”有业内人士称。
此外,监管在文件中提到,“两融套现”导致的问题还有,扰乱交易机制,信用风险加大;弱化监测效能,违法隐患增加。
文件表示,“两融套现”实质为投资者利用交易指令改变还款顺序,将专项融资款转换为可自由支配资金,打破了两融固有的交易机制,造成负债对应持仓和担保品不匹配,降低了两融业务透明度,增加了信用风险。
“两融套现”导致信用账户中余额挂钩标的和实际持仓“表里不一”,加大了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识别难度,使得个别不法分子收买信用账户、融资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
严防融资“信贷”化
针对上述问题,监管指出,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正确看待“两融套现”的问题和风险,回归两融业务本源,严守规范展业底线。并对券商提出三项要求:一是正视“两融套现”问题,强化展业合规意识;二是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排查清理违规行为;三是回归两融业务本源,严防融资“信贷”化。
监管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强化信用账户交易行为监测,提升异常交易识别能力,充分研究“两融套现”手法并针对性实施排查。
一方面,通过完善授信限额、持仓结构、动态保证金和展期评估管理等,逐步规制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另一方面,对“高股价操纵风险”可疑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客户身份和交易动机,涉嫌账户出借、违规融资的应当予以清理;如涉及分支机构员工为相关行为提供便利的,应当严肃追责并报告我部及派出机构。
与此同时,严防融资“信贷”化,防止场内股票质押风险向两融业务转移,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两融套现”变相融资、变相减持。
“各证券公司应当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担保品变现难度和集中度,审慎确定授信、可冲抵保证金折算率等风控指标,采取必要的前端控制手段,限制变相质押融资行为,维护两融业务正常秩序。”文件中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