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1998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也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
《条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容不得半点闪失。《条例》明确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不仅明确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底线”,侵占不得,更进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和内容。
加强耕地保护,确保“农地姓农”,必须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通过法律的“紧箍咒”,促使“一把手”对耕地保护切实负起责任来,让政府真正担负起耕地保护的职责。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条例》加大了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筑牢了耕地保护的法律网。
针对公众关心的保障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条例》在宅基地管理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民宅基地需求。
针对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专门作出“四禁止”的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四禁止”释放了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明确信号。
从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到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再到土地督察制度具体化问题、优化用地审批程序,《条例》每一项的背后,都蕴藏着浓浓的为民情怀。《条例》的出台可谓是正当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