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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的认定,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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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家庭收入的月人均收入,低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家庭人均月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收入的月人均收入。
此外,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且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家庭收入的月人均收入低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据悉,《办法》所称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以及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其他收入。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两套以上的房产,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家用汽车(唯一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对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公民进行认定。对申请人因经济困难获得法律援助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提出理由和提供线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重新作出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