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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法院运用预处罚手段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资料图)

8日,记者从东源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东源县人民法院日前运用预处罚手段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了解,今年年初,东源县人民法院调解了刘某与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潘某应在2023年3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不当得利款377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潘某未自觉履行偿还款项的义务,原告刘某于3月28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经查询,被执行人潘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采取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主动电话联系潘某,并前往其工作场所了解情况,反复对潘某进行释法明理和严厉训诫,让其明白逃避执行和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律责任和严重后果,但被执行人潘某一拖再拖,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6月中旬,东源县人民法院集中对一批执行案件作出预处罚决定,公开发布预处罚公告。根据潘某有固定工资收入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执行法官将其列入预拘留名单。在看到公开曝光的名单后,潘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筹钱履行还款义务。数日后,潘某筹款2万元交付给了申请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于8月底前付清。同时,潘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账户,法院根据其悔过和还款情形,解除了对其账户的冻结,并取消了预处罚决定。

据办案法官介绍,预处罚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行为,符合法定的处罚、拘留情形的,可以先向其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再对其进行处罚的制度。本案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潘某发出预处罚通知,在正式处罚之前预留时间敦促其主动履行,既秉承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又彰显了司法权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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