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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继承遗产怎样分配?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一、

加拿大继承遗产怎样分配

死者生前无遗嘱的,按法律规定继承,继承顺序和分配办法是:

(一)被继承人有遗孀而无子女的,全部由遗孀继承。

(二)被继承人有遗孀和子女的,遗孀先在遗产净值中分得二万加元,余下部分再由遗孀与子女平均分配。遗产净值不足二万加元,便全部归遗孀。

(三)被继承人无遗孀,无子女,由其父母继承。被继承人既无遗孀、子女,也无父母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平均分配遗产,共同继承。如兄弟姐妹中有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共同分得其父或母应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四)没有上述被继承人的近亲属,遗产由与死者血缘最近的亲属均分。

(五)上列继承人都不存在,遗产由公共信托局代管一段时间,无人认领时即收归国有。

二、

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遗产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

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二)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

(三)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四)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三、

我国公民如何到加拿大继承遗产

我国国内公民按照加拿大的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则要向加拿大的有关机构提供我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或依继承要求颁发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明书)。有两个以上的同等继承人不必分别办理,可列入同一份继承权证明书。对已故的继承人要加以注明,或另办一份死亡证明书。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申办委托书证明。各种公证书都要附英文译文,交我外交部和加驻华使馆办理认证。如果需请加拿大的律师办理继承遗产的事项,应主动提供死者的中英文姓名、职业、生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遗产总价值以及有关继承该项遗产的文件(遗嘱、往来信件)等材料,以方便律师向有关部门查询、办理,使遗产的继承能够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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