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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头条!六部门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资料图片)

IT之家 12 月 5 日消息,据交通运输部网站,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现已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IT之家了解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标签: 出租汽车 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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