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为深化深港合作,引导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制定并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据了解,该办法提到,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机构需被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或属于现代金融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现代海洋产业、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且其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对首次在前海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自用,且在深圳市内无其他自有办公用房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一)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二)符合上述产业类型的机构,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对租赁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办公楼宇内的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租金扶持:
(一)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扶持,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符合上述产业类型的机构,按照2021年入驻的机构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驻的机构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驻的机构20元/平方米·月,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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