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行人过马路低头看手机导致意外或事故的情况屡有发生。记者在上海街头探访发现,“低头族”行人并不少见,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新隐患。
针对这个现象,国内多地相继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的手段,对马路“低头族”进行约束和惩戒。昨天,厦门交警开出首张“行人过马路浏览电子设备”罚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这也标志着《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对于“低头族”现象,是否需要专门立法管理?有人认为,只顾低头,不顾安全的行为必须通过法律加以严管;也有人认为,上位法没有禁止行人过马路时使用手机的行为,地方立法属于“小题大做”,容易出现以罚代管、过度执法等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曾刚认为,地方立法出于维护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公益考量,对“低头族”进行行政处罚是合法合理的,“但在实施约束和惩戒时,需要注意适度、正当等基本执法原则”。
“低头族”成交通领域新隐患
过斑马线玩手机,造成闯红灯、逆行、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更严重的是引发交通事故。
晚上7时,南京西路陕西北路路口的人流和车流交织不断。路口西南角,十多名行人站在上街沿等红绿灯,其中有四五个人在玩手机。一名行人已站到机动车道上,智能交通信号灯不断发出“您已经越线请退回等待”的提示声,但戴着耳机的他仍低头盯着手机,完全不顾身前呼啸而过的车辆。
绿灯亮起后,还有人边过人行横道边低头刷手机,偶尔会抬头瞥一眼路况。绿灯开始倒计时,一名刚到路口的行人赶忙跑向马路,碰到了另一名低头缓步的女孩,女孩这才像突然想起来什么似的,收起手机快步通过。
在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目不斜视”的行人对交通秩序的影响更明显。南京西路近石门一路的斑马线处,一名行人低头盯着手机屏幕,自顾自笃悠悠过马路。相对方向,一辆黑色轿车在斑马线前踩下刹车,紧随其后的第二辆、第三辆……南京西路东西向行驶的车辆依次亮起刹车灯,都停在路上等候行人先通过。“如果行人能走快一点,车子也会开得更顺畅。”目睹这一幕的保安说。
为何成为“低头族”?记者采访了几位拿着手机的行人。“刚下班,等红灯时就想看看短视频放松下。”一位行人说。另一位行人则表示在回工作微信,走路看手机已经形成习惯。对于低头走路带来的安全隐患,有行人表示会用余光关注路况,“跟着大家一起走,应该是安全的”。
“一些行人不只低头看手机,很多人还戴着耳机,完全不顾周围的路况。”一名交警告诉记者,日常执勤经常能看到马路“低头族”,由此引起的行人闯红灯、跟非机动车擦碰、逼停机动车等情况时有发生。
多地立法规制“低头族”
据了解,过去几年,全国各地因行人低头看手机导致意外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屡有发生,且往往对看手机的行人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禁止行人过马路时使用手机。上述交警认为,现阶段对“低头族”行人的执法和立法还不够完善,对这一隐患的教育引导和曝光力度相对不足,未能引起社会公众和“低头族”的足够重视,强制性管理手段也面临缺少法律支撑的尴尬。
为了解决法律层面存在的短板,许多城市开始通过地方立法的手段,来对马路“低头族”进行约束和惩戒。
早在2019年开始实施的《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最先制定禁止“低头族”行人的规定。条例明确,禁止“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违反者处警告或10元罚款。条例施行后不久,当地便开出了第一张行人过马路看手机的罚单。
此后,嘉兴、台州、杭州和宁波相继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低头族”行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其中,嘉定和台州的处罚标准,都为“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最新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行人不得在斑马线上坐卧、停留、嬉闹或浏览手持电子设备,违反相关规定,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将被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
这些地方性法规能否真正起到约束“低头族”的作用?“执法和处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和警示低头族。但要落实执法,有一定难度。”一线交警指出,对“低头族”行人如果不是现场执法,取证和处罚都有难度,“规定出台后,也要配套相应的实施细则,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
同样关注立法实效的法律界人士也指出,立法的操作性是保障立法目标的关键指标。“在实施过程中,应聚焦机制的薄弱环节,就安全警示、设施改造、证据固定等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和精细规范设计,以尽量减少立法的试错成本,同时也促进交通执法精准有力。”
认定细则待厘清,处罚应适度
在多数受访者看来,出于提升社会文明素养和维护交通安全的需要,针对“低头族”的地方立法,体现了“治未病”的预防性法律思维,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长期关注交通安全教育的南阳理工学院副教授杨天志表示,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明确罚则,应可约束“低头族”,但实际效果有待观察。也有观点认为,“低头族”的行为仍属于公德范畴,对此立法应审慎。“如果所有的事情和规则都要靠政策法规来约束,可能带来更大的负面效应,同时也要考虑相应的立法和执法成本。”
也有法律界人士考虑到手机对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影响,提出应对“低头族”的概念及行为进行清晰界定,对违法的认定标准也要明晰,“比如,低头多久算低头?低头看手机,是否包括其他电子产品?如果要执法处罚,这些细则规定都要完善”。
曾刚认为,“低头族”现象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对交通秩序的维护也有一定妨碍,“地方立法出于维护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公益考量,对这一行为进行约束是合理的”。但他也指出,地方立法在实施约束和惩戒时,需要遵守适度执法、程序正当等基本规则。“比如,约束手段可以较多地采用比较柔和的手段,在需要规定硬性手段时,不宜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等明显超过违法程度的手段。同时,也要考虑治理手段和违法行为之间的合理连接,规定正当的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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