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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外摆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印发并施行,有效期1年。《意见(试行)》提出,兰州市将完善城市商业布局,规范外摆经营管理和个人设摊行为,创新城市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增加“城市烟火气息”,形成以基本商业服务为主体、设摊经营为补充的服务格局。
《意见(试行)》提出,根据商业服务网点布局和市民实际需求,形成以基本商业服务为主体、设摊经营为补充的服务格局,适应市民群众对高品质、便利化生活的追求。全市行政区域采取差别化管理模式,划定严禁区域、控制区域、开放区域。严禁区域内不得开展外摆经营活动,具体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周边、医院、交通枢纽、重大活动场所100米范围内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区域。控制区域为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选定的符合设置条件的沿街门店,早市、夜市、早餐摊点、应季自产自销瓜果蔬菜临时摊点等。开放区域主要包括特色街区、商圈及商业步行街区。
《意见(试行)》提出,创新设置特色点位。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在开放区与控制区组织创新设置特色点位时,优先在自有区域及空置的公共区域内选点,并明确运营主体及责任人、经营业态、时段、区域、摊位数量、设施、外观,落实管理要求。选址点位应征求周边市民意见,建立设置和撤销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立足各自实际,结合黄河文化、丝路文化、民俗文化,因地制宜打造具有兰州特色的美食推广、文创产品展销、民俗展示、文化体验等品牌项目,鼓励创新创业,支持原创品牌,展现工匠精神,传递金城风情,增添城市烟火气。
《意见(试行)》明确,规范个人设摊行为。个人可以在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的区域参与外摆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和街头艺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早市、夜市等运营主体提出申请。开放区内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保障人行通行空间,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城市道路、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严格遵守“门前三包”的规定。以外摆位等形式超出门窗经营的设摊经营活动,不得在店外进行食品加工、乱堆杂物,桌椅、遮阳棚等设施应摆放整齐。
《意见(试行)》强调,加强监管指导。城管、商务、住建、交通、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对设摊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指导,建立快速督办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和管执联动,对拒不履行整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外摆开放区、控制区予以撤销。城管部门对设摊开放区、控制区内经允许且规范开展外摆的相关活动,不再按占道经营、跨门经营、乱散发等行为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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