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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557家定点医疗机构可报销新冠感染治疗费用


(资料图片)

记者从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了解到,截至1月11日,海南省共有2557家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医疗保障政策为新冠患者提供服务。

按照规定,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由财政给予补助。

对参保患者在本省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市县按二级收费的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的新冠门急诊费用,同时使用的药品有在新冠治疗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可享受70%报销比例,且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该政策1月8日起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在信息系统新增“新冠门诊”医疗类别,选择该类别即可进入专项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政策调整,三级医院发生的新冠门急诊费用不纳入“新冠门诊”专项保障,报销比例也是按现行的普通门诊政策执行,故新冠患者看门诊尽量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据了解,1月9日,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已向海南省人民医院等8家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新冠专项保障预付资金4434.17万元。接下来将结合实际将更多医疗机构纳入新冠感染治疗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范围,确保群众能够就近看病。

针对个别群众因断保或未及时参保不能享受新冠专项保障的情况,省社保中心提醒,城镇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可以按照医保待遇衔接有关规定及时补缴社保。尚未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2月28日(含)前参保缴费,其待遇从1月1日起执行,报销比例不降低。

标签: 医疗机构 社会保险 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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