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为用户浏览查看信息提供便利,但该服务也衍生出弹窗广告标识不明显、广告无法一键关闭、恶意炒作娱乐八卦、推送频次过多过滥和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等问题。
(相关资料图)
车机系统弹窗推送适用《规定》
广告进入车机中控屏成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一大趋势,汽车中控大屏上的弹窗广告,其推送形式或大或小,有的占据中控屏的一半,有的广告则将中控屏全部覆盖;关闭按钮太小无法精确点击、没有关闭按钮以及引发的遮挡导航信息、影响行车安全等成为车主苦恼的问题。
△ 网友爆料某品牌车机弹出广告遮挡导航画面
不久前,有网友爆料在某品牌汽车控制显示器上,大幅推送广告,广告内容为该品牌新款车型,广告对下方的导航产生了遮挡,很难找到关闭按钮,引起社会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领域专家认为:这种出现在中控屏幕上的弹窗广告对车主来说具有双重风险,以导航时为例,广告弹出时对车主有分神的风险,而要想恢复导航功能则必须对中控屏进行点击,这又是另一重风险。
此次施行的《规定》明确,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和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业内专家表示,《规定》并未专门的将车机系统纳入管理范围,但依据《规定》关于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定义,车机系统属于该定义所包含的范围之内,所以车机系统的弹窗推送服务适用该规定。
在《规定》出台实施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信息推送。在《规定》实施后,如需推送信息,则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并取得用户同意。如未经同意仍单方面推送信息,则违反了管理规定的要求,也侵犯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根据《规定》要求,车机弹窗广告的推送方应考虑推送的场景是否适当,比如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推送广告并阻碍导航正常显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管理规定的要求。
一直以来,广告收入是互联网平台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而弹窗广告的权限高,关注度高,所以用户点击率也高,但是作为互联网平台不能一味追求广告的“到达率”,进行无节制、无底线的推送弹窗广告。广告宣传应在有序、正规、合理的前提下健康发展,在实现商业价值的同时,兼顾好社会责任和义务。
以下是《规定》明确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主体应当遵守下列九项要求。
(一)不得推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奢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得以恶意翻炒为目的,关联某一话题集中推送相关旧闻;
(二)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
(三)弹窗推送新闻信息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不得超范围转载,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四)提升弹窗推送信息多样性,科学设定新闻信息和垂直领域内容占比,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价值观,不得集中推送、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事件、恶性案件、灾难事故等,引发社会恐慌;
(五)健全弹窗信息推送内容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筛选、编辑、推送等工作流程,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力量,加强弹窗信息内容审核;
(六)保障用户权益,以服务协议等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形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虑用户体验,科学规划推送频次,不得对普通用户和会员用户进行不合理地差别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弹窗信息应当显著标明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
(七)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恶意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行为;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向其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八)弹窗推送广告信息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和关闭标志,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九)不得以弹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现恶意引流跳转的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信息,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