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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速讯:按标出让、双合同签订、地证同交……山西“标准地”改革有规可依


【资料图】

“标准地”要按标出让、双合同签订、地证同交及按标施建……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山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明确,今年,省级及以上各工业类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本开发区出让工业用地的比重不低于80%。2023年起,省级及以上各工业类开发区全部以“标准地”形式出让工业类用地。

“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主要指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和开发区外产业集聚区),在先行完成必要的相关区域评价、先行设定必要的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地面“通、平”等基本条件后,面向工业项目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工作指引》指出,“标准地”要按标出让,需及时出让的,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公开出让;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不需要及时出让的,应将“标准地”纳入土地储备库。同时,双合同签订,即企业竞得“标准地”后,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标准地”,在办理公开出让时,应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交付土地时,同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地证同交”。“标准地”出让后,企业动工建设、达产见效需要办理的审核、监管事项纳入承诺制、实行全代办,实现拿地即开工。项目开工后,“标准地”要按标施建,企业负责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按计划实施。各地应强化事中指导和监督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责任,如发现企业有违反承诺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此外,“标准地”要对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的约定,按时对“标准地”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标签: 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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