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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不应少于15分钟

7月2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交通运输局获悉: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标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交通运输局印发并实施《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试行)》(简称《规范》)。《规范》明确了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不应少于15小时;运营时段正常运行时,最大运营间隔不应大于10分钟。

《规范》要求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运行完好,提供行车、客运、票务等服务和整洁卫生的站、车环境,并确保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此外,在行车服务、客运服务、票务服务等多方面,都做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在行车服务方面,要求首末班车时间(含换乘首末班车)、运营间隔向社会公开。运营间隔时间大于10分钟的,应当通过网站、现场等渠道公示车站列车时刻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不应少于15小时。遇高峰小时满载率超标时,应当调整运营计划,增加运力供应。遇线路改造、设备更新、系统调试等重大事由时,可以对运营时间、运营间隔临时调整,并应当提前5天向社会公告。

客运服务方面,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运营服务区域环境整治,建立健全清洁保洁制度,定期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和通风工作,保证车站、列车、隧道环境清洁卫生,空气质量、噪声和虫害防治等符合有关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内实施垃圾分类。应在通道、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清晰的导向标志引导客流进站、换乘、出站;各类导向标志应保持清晰、完整。车站应当设有禁入标志,明示禁入区域,并设有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的防范设施,给乘客提供必要的导向、提示和警示。

票务服务方面,乘客因超程、超时或其他有责原因不能正常进出站时,车站服务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票务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等原因造成列车运行延误15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为乘客办理退票手续,并告知票款退还或者车票延期等注意事项。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及票价优惠政策;对符合免票乘车规定,并持有相应乘车证件的乘客,应当验证后准乘。

服务设施及管理要求方面,列车空调通风及紧急通风等功能应当保持完好。夏季室外温度在35℃以下时,车内满载时有效供风区范围内温度宜为27.5℃—28.5℃。夏季室外温度在35℃以上时,在空调额定工况下应当保持车厢内部比室外至少低8℃。车站、列车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弱病残孕和需要帮助的乘客进出车站、乘车和换乘,必要时应当提供人工服务。新建线路车站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无障碍卫生间,配备母婴、儿童服务设施,既有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施改造。

此外,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乘客投诉受理及处理反馈的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理乘客的服务投诉。服务投诉热线、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张贴。运营单位受理乘客服务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作出答复。(记者 宋俊峰 实生 苏妮 通讯员 田佳伟)

标签: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全天运营时间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 运营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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