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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管工作法治化 价格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规定列举了予以禁止的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价格监管执法新规出炉

规定共有条款27条,大幅删减了原两部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滞后和不符合实际的条款,补充完善了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提升监管效能。其中,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特点,规定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约束。

据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两部规章是价格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对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两部规章已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更科学、更准确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欺诈认定规则。

比如,原明码标价规定中的标价内容“六要素”已脱离实际,“标价签监制”等要求也较为僵化,甚至成为变相的行政审批。

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许多新要求,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价格欺诈行为都与线下经济有很大不同,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此外,2021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两部规章,体现新的立法精神

规定对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根据规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的发生。

价格欺诈则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是一种欺骗价格表示,经营者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七种价格欺诈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对此,规定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误导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此外,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对于七种价格欺诈行为中的“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具体表现,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营者为凸显自身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优势,可能通过不标示或显著弱化标示的方式,故意隐瞒增加消费者负担或减损消费者利益的特殊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例如,某饭店宣称某菜品打八折销售,但消费者结账时才被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八折优惠。经营者的此类行为属于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表现,是规定禁止的价格欺诈。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三类情形: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的价格优惠;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惯。

明码标价形式灵活多样

在明码标价规则方面,规定明确了明码标价的主体、内容、形式等。规定经营者在标价时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并授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特殊情形。取消标价签监制,规定经营者可以采用多种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在标价内容方面,规定明确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要素,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并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新业态中明码标价行为作出原则规定。

在明码标价的形式上,规定要求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金额,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其他价格信息,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传达。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为了更好地促进和规范新业态健康发展,规定对网络明码标价的形式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明确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考虑到交易场所提供者,特别是网络交易台经营者为了提升交易场所整体竞争力、对场所内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往往会为场所内(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规定明确,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此外,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能保证明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应对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作过多限制。随着广大消费者逐渐接受吊牌、模型展示、电子屏幕等多种个化标价方式,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进行严格限定并实行标价签监制制度已经没有必要。因此,规定取消了标价签监制制度。(陈辰)

原则:

●一是精简框架,坚持科学合理。原两部规章及配套解释共有条款52条,经过全面梳理提炼,规定共有条款27条。

●二是增设新规,坚持与时俱进。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特点,规定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

●三是化解难点,坚持问题导向。规定将价格欺诈认定规则进一步凝练,使价格欺诈认定更加科学合理。

●四是宽严相济,坚持过罚相当。规定明确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的立法精神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观点:

价格是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重要因素。促进公交易,明码标价是必要的条件。价格乱象必须整治,否则不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还会影响到商家之间的公竞争,进而导致市场价格紊乱,污染了整个市场环境。规定不单单是对当前一些价格问题的解答与回应,还从根本上以法治促进市场价格回归有序、公开公公正。价格诚信只有在法治的呵护下才能成为市场各方恪守的交易原则。——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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