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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免责声明的法律效力的条款是什么?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一、合同法关于免责声明的法律效力的条款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为什么作这样的规定呢﹖

第一,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人们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这样的免责条款有效,无异于承认随意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有效。例如,甲在阳台栏杆上行走,乙声称他也敢。甲说,你若敢,就给你1000元,但摔下去我不管。乙一气之下,跃上阳台,但由于用力过猛,跳到阳台后站不稳,果真摔下去而死亡。后乙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甲却以事先有声明而拒绝赔偿。本案中如果甲的声明有效,则意味着甲可侵害乙的人身权。这不但为法律所不允许,也破坏了公序良俗。

第二,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原则。这样的免责条款必然导致扩大一方的权利,而限制或缩小了另一方的权利;或者加重一方的义务,而减轻或免除另一方的义务。这实际上排除了一方当事人应负的基本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其他关于免责声明的法律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对下述类似的免责条款,其他法律法规也作了与《合同法》相类似的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有些单位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发生工伤、意外事故,本单位概不负责。”这样的声明是无效的。

三、有法律效力的免责声明

应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切免责条款,法律法规都作无效处理。对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应尽注意义务的条款,应视作合同的组成部分。例如,公共汽车上标有“行车时,头、手请勿伸出窗外,否则后果自负”声明,如果乘客不顾声明,擅自把头、手伸出车外而引起事故的,不能主张声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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