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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属于法定情形吗?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条款有哪些?

一、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属于法定情形

(一)合同期限已满。

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二)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三)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四)当事人死亡。

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五)劳动者退休。

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六)企业不复存在。

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二、

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条款有以下几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等。

三、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条件吗

劳动合同是可以约定终止的条件,但约定终止条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标签: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属于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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