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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每个人都有,而是对经济困难的予以帮助。
2、《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4、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5、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6、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7、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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