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17日电(孙萌)为帮助居民明晰权利义务,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供暖季常见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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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一:漏水问题——找准责任主体 依法主张赔偿
在供暖注水或供暖过程中,因阀门未关、管道老化、水管破裂等原因导致的漏水、跑水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自家生活,也可能波及邻里,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生漏水,业主应注意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可请物业工作人员现场拍照、书面记录情况说明,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增强证据效力。
1.看漏水位置
若是主管道漏水,由供暖服务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
若是支线管道漏水,则由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负责;
如因邻居使用不当导致漏水,应由该住户承担责任。
2. 看过错程度
供暖单位是否提前发布注水通知,尽到合理告知义务?是否对供暖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是否存在管理疏忽?业主是否在试水期间留人观察,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在确定责任时,需综合考量各方过错比例。如供暖单位未尽管理维护职责,导致漏水未能及时控制、损失扩大,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包括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同时,业主也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热”点二:费用问题——供暖不达标需举证 事实供暖费用应缴
1.供暖温度不达标,能否少缴费?
供暖合同具有相对性,享受供暖服务即应履行缴费义务。如室内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业主有权要求供热单位采取改进措施。若供热单位未能及时解决,业主可主张减少部分供热费。
但业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提供向供热单位或监管部门反映问题的记录、第三方机构的测温报告等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不交取暖费,供热公司能否停止供热?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用户应及时足额缴纳热费。对于供暖费逾期未支付的情况,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1)催缴:供热经营企业会向用户进行催缴。用户自接到催缴通知后满五日仍未缴纳热费的,按照供热合同的具体规定处理。
(2)停止供热: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3)缴纳基础热费:被供热经营企业停止供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缴纳现行供热价格20%的基础热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有关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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