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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为题公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约19.1万件,其中经审查提出抗诉1.2万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3万件,抗诉改变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均大幅上升。
据悉,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四件案例,分别是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陈某与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称,从案由来看,本批指导性案例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这些案由对应的案件在整体案件数中占比较高,且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密切相关;从监督方式看,本批案例既涉及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也包括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从履职方式看,既包含依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也涉及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监督案件,它们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解决了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与代表性。具体来说:
检例第154号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该案的办理,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加强对借款、还款凭证等合同类文件以及款项实际交付情况的审查,确保相关证据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并就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定规则加强监督。对于鉴定意见应否采信,检察机关应当统筹考虑鉴定内容、鉴定程序、鉴定资质以及当事人在关键节点能否充分行使诉权等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作出判断。
检例第155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该案的办理,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办理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件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公司,以收取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并依法计息。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违规发放贷款行为的审查和调查核实,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检例第156号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该案的办理,进一步明确“一房二卖”民事纠纷中,房屋差价损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内容,属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由违约方予以赔偿。对于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明显失当的,检察机关应当合理选择监督方式,依法进行监督,促进案件公正审理。
检例第157号陈某与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该案的办理,进一步明确出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准确适用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能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