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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是什么?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一、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侵害名誉权的基本的行为方式,是作为的方式,这是因为,名誉权是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义务。人们违反这种不作为义务,就构成了作为的侵权行为。例如诽谤、侮辱,以及其他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都是以作为的行为方式进行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负有作为的积极义务,来保护他人的名誉权。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未尽积极义务,应当采用积极措施防止侵害他人名誉权而未为之,这种不作为行为也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一)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是具体人格权,在人格权中,只有少数权利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是其中之一。例如,物质性人格权是公民所独有,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等,都为公民所独有,这些人格权都不能为法人所享有。

(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这种名誉利益,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自身属性包括公民的品德、才能和其他素质,包括法人的经营能力,覆约能力、经济效益状况。这是名誉权区别于其他任何具体人格权的最基本特征,依此与其他任何权利相区别。例如,荣誉也是一种评价,但却是一种国家、团体或组织所给予的正式评价,而名誉则一种公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固有的人格权,而名誉则是基于一定事实才能取得的身份权。至于其他人身权的客体,则与名誉权的客体毫无相似之处。

(三)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

它不具有肖象权、名称权那样的使用价值,只是在于保有自己名声,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称名誉权的内容包括获得权,则违背了名誉术是固有权的人格权法原理,是不正确的。

(四)名誉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相关联。名誉权是非财产的人格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也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不能就此否认所有的人格权都没有财产的关联性。最为明显的,是肖象权、名称权和信用权,其财产利益因素很明显;最不明显的,是姓名权、贞操权、隐私权等,几乎不具有财产的关联性。名誉权属于这两者之间,财产利益因素较为明显。这不仅表现在名誉权受损害以后主体会因因补救损害而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可能导致公民招聘、晋级、提薪受到影响,导致法人社会信誉的降低、利润减少,均可使其财产受到损害。所以说,名誉权虽为非财产权。却与财产有关联性,就是这个道理。

二、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三、

侵犯名誉权属于什么案件

名誉权侵权属于民事案件,侵权指的是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一般侵权属于民事案件,但如果情节严重同时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属于刑事案件。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标签: 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名誉权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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