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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规定


(资料图)

三亚新闻网12月10日消息(三亚传媒融媒体记者 卢智子)12月9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规定。

此次调整了租房提取办理条件,将原职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条件之一“职工办理租房提取时需逐月连续足额汇缴满3个月”调整为“职工办理租房提取前已连续足额汇缴满3个月”;将原职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条件之一“职工所租赁的住房应当具有合法权属”调整为“职工所租赁的住房应当具有合法权属或取得有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另外还调整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业务的办理时限及额度标准。将原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时限“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调整为“自支付购买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之日起一年内”;将原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额度标准“不超过旧房折价抵扣新房价款额度”调整为“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购房差价款额度(职工已按原政策提取的,在符合现有条件申请提取时,应扣减原提取额度)”。

我省还增加提取住房公积金收款账户的选择。将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收款账户“默认转至职工个人社保卡账户”调整为“默认转至职工个人社保卡账户,也可转至职工自行选择的本人名下的一类银行卡收款账户(死亡提取及约提代付类业务除外)”。

标签: 住房公积金 拆迁安置房 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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