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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起 内蒙古自治区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决定自2023年12月5日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呼和浩特市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提高为25倍。

调整贷款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缴存职工在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贷款、商转公贷款和异地购房贷款时,对无法使用贷款所购住房或提供其他符合抵押的房产办理抵押担保的,可阶段性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人人数要求:申请贷款额度在50万元(含)以内的,可选择1名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申请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可选择两名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人条件要求:保证人须是在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无公积金贷款及担保责任、有代借款申请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能力、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调整商转公贷款政策,取消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所购住房的商业按揭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的规定。(记者 云艳芳)

标签: 内蒙古自治区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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