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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行政处罚有哪些?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什么权利?

一、

拖欠工资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拖欠工资的行政处罚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什么权利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权利有:

1.知情权;

2.陈述和申辩权;

3.要求举行听证权;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5.请求赔偿权;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7.申诉或者检举权。

三、

行政处罚影响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不影响。行政处罚一般是针对违法行为作出的,但此时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给予行政制裁。虽然这也是属于处罚的一种,但并不会给行为人留下案底,自然对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就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其实也是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标签: 拖欠工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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