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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作为互联网+的产物,在便利我们生活的同时,与传统购物相比,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病,如:买、卖双方只能线上沟通,货物依靠快递送达,这使得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概率大大增加。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某电器商货款55.84元并赔偿损失80元。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8日被告张某从原告某电器公司开设在某平台的网店中购买7个电源开关,总价款为55.84元。2023年5月9日,张某在收货并使用4个商品后,对剩余3个商品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事宜,在对商家退款额不满意的情况下,张某向网购平台作出全额退款不退货的申请,平台介入后支持了张某的全额退款申请,致使商家损失货款55.84元及商品。事后商家与张某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张某拒绝退货或支付货款,遂诉至本院。
本院审理后认为基于原、被告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张某向平台申请对本次所购货物做仅退款处理,处理方式明显错误。鉴于平台已将被告的货款予以退还,被告应将对应的货物予以退还。张某庭审中称因已作仅退款处理导致运费险失效等予以抗辩,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最终,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某电器商货款55.84元并赔偿损失80元,被告已经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网购的普及,部分网购者利用电商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急速退款”等服务漏洞“薅羊毛”事件时有发生。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购物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的约束,消费者网上购物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以实际行动践行诚实守信核心价值观。(供稿:镇平法院 宋小燕 谭琨亮)